第七条 申报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符合河南省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
格遵守国家和河南省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三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
全责任,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三)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示范带动
作用强。高度重视绿色技术创新工作,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
善的基础设施,制定有绿色技术创新工作计划、目标、制度及实
施方案。企业财务、物资、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
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四)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近三年,每年研发投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 1.5%)。
建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
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五)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转化了先进绿色技术、工艺、装
备、材料、产品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企业
开展节能环保服务工作效果显著;或企业委托第三方污染治理效
果显著。组织实施了绿色技术创新示范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
技术改造项目等),有进行绿色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
的经济、技术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