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定额出让】 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采取政
府定额出让方式。
现有排污单位应依照排污权确权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效
期,以及我省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缴纳排污权使用
费。
第九条【排污权期限】 排污权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五年。
有效期满,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我省排污
权确权规定进行确权,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十条【分级核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核定。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的
现有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
其他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分别由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核
定。
第十一条【征收程序】 负责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生态
环境部门,应根据现有排污单位确权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有效
期限和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确定排污单位应缴纳的
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现有排污单位对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数额有异议的,自
公告之日起 7日内,可向作出公告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