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原则统一,严格排污单位申请、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核定的确权程序,建立省、
市两级排污权确权台账。制发排污权确权凭证,作为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污染减排和建设
项目替代指标的依据。同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确权量和交易信息等。根据全省主要污染
物减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每 5年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确权一次。省生态环境厅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确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公室;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
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闲置排污权,建设项目 5年内未
开工建设或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无偿取
得的,市级政府无偿收回建立储备,有偿取得的,市级政府有偿回购建立储备。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的 20%
纳入省级政府储备,并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回购排污权,补充省级政府储备。省级、市级政府
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或建设项目放弃使用的排污权,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排污权回购价格。
适时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等纳入排污权政府储备。(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政府储备排污权实行省、市两级管理,政府储备排污权分别在行政区域内统筹使用。建
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台账,规范出让使用审查,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
目建设。排污权政府储备出让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
算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政府储备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
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
发展水平等因素,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对排污单位无偿获得的排污权,实行分级征收有偿使用费。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
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省级征收,其他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分别由市、
县级征收。排污单位有偿获得的排污权期满后,按照排污权确权程序重新核定,并缴纳有偿
使用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建设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排污单位间开展排污权交易,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或电子竞
价等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省、市生态
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权交易主体资格、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等审查。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
易基准价格评估,指导交易市场稳定运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
依托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细化交易规则,规范竞价流程,
提供交易服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市场交
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
室)
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须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并通过交易取得。各
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执行总量削减替代要求,确保建设项目排污权指标来源可追溯、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