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建立政府引导、
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
效机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
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
理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
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
理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
和专家库,监督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生态修
复基金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
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节约能源,引导矿山企业推广
新技术、新设备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