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就近利用条件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和单点并网装机
容量小于 6MW 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在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允许的区域,利用满足安全规
范的建筑物屋顶开发的光伏发电项目;
3.提前落实配套用电负荷和调节性资源的多能互补、配
置储能或其他可调负荷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4.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尾矿库、灰场等场地,
在不影响生态修复的前提下开发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5.利用符合政策要求的土地,并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明确
的光伏复合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开发的“光伏+”综合利用项目;
6.支撑新型太阳能电池、氢能等行业重大技术研究试点、
示范应用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7.利用高效光伏组件、低风速风机等先进设备,以及采
用数字化、智能化先进技术,对项目建设质量、运行安全、
生态融合性、电网友好性方面能够产生重要改进的创新型光
伏发电、风电项目;
8.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新基建等重大战略和重
要工程,能够产生重要社会综合效益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
(二)限制发展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