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碳资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发
挥金融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中的作用,更好推动江苏碳金融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 令第 19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金融行业标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关于大力发
展绿色金融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1〕80 号)《关于促进应对气
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 号)《关于深入推进绿
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8〕413 号)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环发〔2013〕15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
业标准及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碳资产是指碳排放权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
量(CCER)。其中,碳排放权配额是指主管部门基于国家控制温室气体
排放目标的要求,向被纳入温室气体减排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分
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
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
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
体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