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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关键技术研发、工程示范、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重大科技专
项等工作。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中心相关政策制度、建设计划,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中心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验收命名、评估与调整,宏观指导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管理。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
设审核推荐,指导验收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具体建设和运行,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
室、工程技术中心主任,赋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研自
主权,稳定支持日常科研和运行经费,开展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配合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论证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领域: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土壤污
染防治、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农
村环境综合整治、应对气候变化、基于循环经济的污染防治和清
洁生产技术、环境与健康研究、区域环境问题研究、生态环境监
测与事故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综合决策与管理、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