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比例)未达到 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
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0%进行奖励。
3.碳减排指标。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达到年度
目标任务且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市)进行奖励。下降率每比目标任
务改善 0.1 个百分点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 1%进行
奖励,奖励上限为 10%。
五、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省级净统筹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等
支出,按照跨年度统筹原则安排预算,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分
配下达。
六、组织实施
本政策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
责提供指标考核结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奖励。各
市、县(市)要加大减污降碳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全面加强资金监督
管理,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
期限为 2021 年度至 2025 年度,2023 年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适当
调整。
《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
发〔2016〕158 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
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