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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新路径,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生
态林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子,结
合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制发、登记、流转、质押、
抵消、管理、监督等,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毕节市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
林木,依据《毕节市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试行)》,经第
三方机构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
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
碳减排标准(VCS)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
林业碳票。
第三条 林业碳票管理基本原则:依法、自愿、公开、诚信。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林地林
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补办)和审核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林业碳票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
票的制发、登记、流转、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
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各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市场监管等
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应当制定林业碳票监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