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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并对能力验证物品(样
品)进行有效管理,包括物品(样品)存储、包装、标识、
分发和处置。
(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九条(能力验证实施)能力验证承担机构应当按照相
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活动;策划、制定能力验证
方案;制备能力验证物品(样品),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
和分发;对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数据进行统
计分析和结果评价,编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按照市场监管
部门的要求向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发放能力验证
结果报告。
第十条(参加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
管部门的要求参加相应能力验证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
据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物品(样
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测数据、结
果及相关原始记录,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或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
第十一条(能力验证结果)能力验证结果分为合格和不
合格。
结果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确
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满意,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力要求。
结果不合格是指按照相关标准的统计和评价技术手段
确定的能力验证数据和结果不满意,不符合资质认定技术能
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