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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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
到 2025 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
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及重点区域铁路内燃机车
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国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
90%降 12%
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 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 0.5 个百
分点。
(二)攻坚思
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
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
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城市为重点,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
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
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
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设计、生产、
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
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
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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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
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东、中、西
主通道,形成整体运输能力,提升铁路货运效能。强化专业运输通
道,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网络
能力,有序发展双层集装箱运输。推进西部地区能源运输通道建设,
完善北煤南运、西煤东运铁路煤炭运输体系。推进既有普速铁路通
道能力紧张路段扩能提质,有序实施电气化改造,浩吉、唐呼、瓦
日、朔黄等铁路线按最大能力保障运输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铁集团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参与)
快铁线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
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
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
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
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重点推进唐山京唐、天津东
疆、青岛董家口、宁波舟山北仑和梅山、上海外高桥、苏州太仓、
深圳盐田等重要港区进港铁路建设,实现铁路装卸线与码头堆场无
缝衔接、能力匹配,建设轨道货运京津冀、轨道货运长三角。到 2025
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 70%。(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
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十四五”期间,全国铁路货运量增长
10%,水路货运量增长 12%左右。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
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 15%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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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
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铁矿石、焦炭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 80%。
晋陕蒙新煤炭主产区出省(区)运距 500 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铁
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 90%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
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交通运输部、生
态环境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
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
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
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
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 OBD 功能、尾气排放
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相关企
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
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
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生
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
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2023 年 7 月 1 日,全国实施轻型车和重
型车国 6b 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
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发展机动车超
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体系,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
共性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
—27—附件3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及重点区域铁路内燃机车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国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国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二)攻坚思路坚持“车、油、路、企”统筹,在保障物流运输通畅前提下,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相关省(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城市为重点,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28—二、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铁路东、中、西主通道,形成整体运输能力,提升铁路货运效能。强化专业运输通道,形成沿江沿海等重点方向铁水联运通道,提升集装箱运输网络能力,有序发展双层集装箱运输。推进西部地区能源运输通道建设,完善北煤南运、西煤东运铁路煤炭运输体系。推进既有普速铁路通道能力紧张路段扩能提质,有序实施电气化改造,浩吉、唐呼、瓦日、朔黄等铁路线按最大能力保障运输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铁集团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参与)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在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要同步建设进港铁路。重点推进唐山京唐、天津东疆、青岛董家口、宁波舟山北仑和梅山、上海外高桥、苏州太仓、深圳盐田等重要港区进港铁路建设,实现铁路装卸线与码头堆场无缝衔接、能力匹配,建设轨道货运京津冀、轨道货运长三角。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量。“十四五”期间,全国铁路货运量增长10%,水路货运量增长12%左右。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29—区、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主要港口利用集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铁矿石、焦炭大宗货物比例力争达到80%。晋陕蒙新煤炭主产区出省(区)运距500公里以上的煤炭和焦炭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创新“外集内配”等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模式。(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推动车辆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对本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核查车辆的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依法依规暂停或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有序推进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2023年7月1日,全国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发展机动车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体系,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共性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30—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重点区域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研究开展零排放货车通道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2022年12月1日,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民航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各地每年对本地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2025—31—年,各地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重点区域城市制定年度抽查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研究实施铁路内燃机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2022年7月1日,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提高轮渡船、短途旅游船、港作船等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比例,研究推动长江干线船舶电动化示范。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包括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协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和港口岸电设施改造,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重点区域达到80%左右;重点区域推进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方式运输。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32—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东北地区、天山北坡城市群全面制定移动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实现动态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六、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开展重点区域联合执法。京津冀三省市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执法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移动源监管联防联控、联合执法,对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运输及集疏港货物运输开展联合管控。推进长三角地区集装箱多式联运、移动源联防联控和监管信息共享。山西和陕西等地开展重型货车联合监管行动,重点查处天然气货车超标排放及排放处理装置偷盗、拆除、倒卖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中西部城市加强煤炭、焦炭、矿石、砂石骨料等运输的联合管控。珠三角、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等货车保有量大、货运量大的地区加大联合监管力度。(生态环境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参与)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33—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研究实施降低企业和司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负担的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各地检验信息实现按日上传至国家平台。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全国共享,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重复登记。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研究构建移动源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质控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生态环境部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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