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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 地方组织验收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成立验收
专家组;中央企业组织验收时,由其总部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
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7名,且
一半以上专家应从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同一单位(集
团)专家不超过 2名,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
专家担任。专家选取应采取本省(集团)回避原则,并签署专家
验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概
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
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示范煤矿验
收评分方法》(见附件)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
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
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
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
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
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智能化示范建设
煤矿验收报告》和抽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
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