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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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管理工作,根
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
283 号)《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综通煤炭
202013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企业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煤
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 年版)(国能发煤炭规﹝202129 号)
进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智能化
对煤矿生产效率、安全水平等的提升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验收程序
第四条 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 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 2个月以上。
3. 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
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 3个月以上。
4. 制定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具有完善的煤
矿智能化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
5.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一年内未被检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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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
故。
6.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五条 煤矿完成智能化建设后,应先由煤矿主体企业开展
自验收工作,并编写《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
第六条 地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通过所属企业集团向煤矿
企业所在省(区)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中央企业
所属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向中央企业总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
请材料包括《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申请表》《智能化示范
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研究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
矿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在收到验收申
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 30
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对验收通过的
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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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 地方组织验收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成立验收
专家组;中央企业组织验收时,由其总部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
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7名,
一半以上专家应从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同一单位(集
团)专家不超过 2名,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
专家担任。专家选取应采取本省(集团)回避原则,并签署专家
验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概
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
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示范煤矿验
收评分方法》(见附件)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
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
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
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
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
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智能化示范建设
煤矿验收报告》和抽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
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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