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会(开发协会)、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
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进
一步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支撑可再生能源创新应用和
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协会经研究,决定依据《碳中和建筑评价导则》开展
碳中和建筑评价工作。我协会住宅技术委员会负责碳中和建筑评价工作的组织
实施,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请碳中和建筑评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
设计、咨询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参与。
二、申报条件
申请评价的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的要求,并应获得下列标准的预评价结果
或评价标识。
1、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GB/T 51141-
2015、GB/T50878-2013):一星级及以上;
2、与中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性能等同的或经过互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