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碳普惠方法学。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的依据省有关规
定执行。
第八条【减排量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
动,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广州碳普惠方法学申报广州碳普
惠自愿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
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
业主或受托人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
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个工作日。
第九条【减排量登记】
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须书面向市生态环境局申
请。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
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 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行登
记备案,经登记备案的减排量称为“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
量(GZCER)”。
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公众提出异议,且经调查核实
存在重复申报、非法占用他人资源、项目不实等情况的,作
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项目排他性】
申报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承诺未重复申报国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