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
理,并委托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
合理的方法学登记为广州市碳普惠方法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_登记为广州市碳普惠方法学的,经方法学编制单位主动申请,由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方法学的依据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_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
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广州市碳普惠方法学编制申报材料,并书面向广州市生态
环境局申报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
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
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托人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
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九条_通过审核的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注册登记平台公示 7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进行注册
登记,经注册登记的减排量称为“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GZCER)”。
若公示期间,有组织或公众提出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存在重复申报、非法
占用他人资源、项目不实等情况的,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申报广东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依据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_申报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承诺未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
自愿减排机制或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
第十一条_鼓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与碳中和行动,购买广州市
碳普惠自愿减排量抵消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衣、食、住、行、用)、大型活
动(演出、赛事、论坛、展览、会议等)等产生的碳排放。
第十二条_用于抵消碳排放或实施碳中和的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应
在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注册登记平台注销。
第十三条_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和
案例评选,主要评选内容包括: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减排效果、购买广
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量的数量、实施碳抵消或碳中和数量、社会影响情况等。
评选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开渠道发布。
对被授予广州市碳普惠自愿减排优秀主体或案例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
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予以适当鼓励,市级相关行业部门在评先评优、项目
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适当鼓励。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碳普惠、自愿减排项目、碳中和行动等碳减排工具
产品和服务,降低碳减排项目融资成本,探索开设个人碳账户、发行碳信用卡
等。
第十四条_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在单位门户网站、“广州生态环境”微
信公众号、广州碳普惠自愿减排注册登记平台公开有关情况,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