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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服务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指
导,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推进项目落地。加氢站项目参照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推进优化项目审批
程序。
第十三条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氢站布点规划的前提
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大型露天
停车场、公交场站、环卫场地、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型场所内,企业可以使
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集体等土地建设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氢站用地可以以公开招拍挂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供应。企业应按照土
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流程办理加氢站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由建设单位组
织审查加氢站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许可申请工作。
第十五条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选址、设计、施
工、运行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
第十六条加氢站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具备国
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
全验收评价结论,其他部分按本专业验收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加氢站具
备安全运行条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区城市管
理部门备案。加氢站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加氢站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向加氢站经营主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气瓶充
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
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 30 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
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
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还应具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还应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