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碳普惠方法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
料包括方法学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方法学登记】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方
法学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
依据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
学合理且具有复制推广的碳普惠方法学准予登记,并向社会
发布。省生态环境厅自受理之日到登记的时间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不含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评估时间。
第十一条【减排量申请】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
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
惠方法学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
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
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
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项目排他性】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应承诺
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
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十三条【减排量登记】 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须书
面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
门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要求进行初步核算后,报送至省生态环
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申请后 5 个
工作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视需要可委托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