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开发等有关工作的指引
2022 年省生态环境厅重新印发实施《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
理办法》(粤环发〔2022〕4 号)及林业碳汇方法学以来,我们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我省部分市县林业碳汇项目在前期开发过
程中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项目业主因信息不对称被误导、后
续经济利益可能受损等严重情况。经请示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现
就相关工作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规定,项目业主(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个人)应基于自愿原则申
报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对经查实的非自愿项目,省级主
管部门将不予备案。
二、行政村集体是林业碳汇碳普惠项目申报主体,可自行准
备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如需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请注意甄别,选
择正规服务机构,明确权利责任,避免后续不必要的损失。省级
主管部门、交易机构均无推荐的咨询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或任何
形式的代理机构。
三、根据林业碳汇方法学规定,一般地区林业碳汇碳普惠项
目技术机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高于 10%(即项目业主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90%),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项目技术机构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高于 5%(项目业主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95%)。请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