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参考数量
标准见附件 3),因地制宜开展多元化场景应用,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
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
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
等商业模式创新。
(二)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加快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自动充电、
快速换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应用,加快“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探索新能
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加大智慧出
行、智能绿色物流体系建设,促进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应用,加快新能
源汽车与能源、交通等领域融合发展。
(三)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
路沿线、郊区乡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充分考虑公交、出
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推动充换
电设施纳入市政设施范畴,推进充电运营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内部充电桩对外开
放。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充换电、加油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
服务站。建立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
系。
(四)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鼓励试点城市加大财政支
持力度,因地制宜研究出台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用电优惠、低/零碳排放区等
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应新技术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和
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探索制定综合能源服务站、二
手车流通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试点工作以城市为主体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城市,
编写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 1),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交通运输部。首批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此后仍将常态化受理试点申报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
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
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
建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跨部门协调,认真研究试点城市需要中
央层面支持的事项,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
典型做法。
(三)保障措施。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资源,按
照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政策支
持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