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
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
输、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能源、邮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新能源汽
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深入实施,推动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
水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邮政局在全国范围内
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本文所指公共领域车辆包括公务
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包括巡游出租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环卫、邮政快递、
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用车],试点期为 2023—2025 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需求牵引、政策引导、因地制宜、联动融合的原则,在完善公共领域车
辆全面电动化支撑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模式应
用、政策标准法规完善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和模式,为新能源汽车全面市场化拓展和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
示范带动作用。
二、主要目标
(一)车辆电动化水平大幅提高。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
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
到 80%。
(二)充换电服务体系保障有力。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
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
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 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
设施车位占比预期不低于小型停车位的 10%,形成一批典型的综合能源服务示范
站。
(三)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建立健全适应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智能交
通系统、绿色能源供给系统、新型信息通信网络体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高
效互动,与交通、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快速换电
等新技术应用有效扩大,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得到充分验证。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参考数量
标准见附件 3)因地制宜开展多元化场景应用,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
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
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
等商业模式创新。
(二)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加快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自动充电、
快速换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应用,加快“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探索新能
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加大智慧出
行、智能绿色物流体系建设,促进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应用,加快新能
源汽车与能源、交通等领域融合发展。
(三)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
路沿线、郊区乡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充分考虑公交、
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推动充换
电设施纳入市政设施范畴,推进充电运营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内部充电桩对外开
放。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充换电、加油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
服务站。建立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
系。
(四)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鼓励试点城市加大财政支
持力度,因地制宜研究出台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用电优惠、低/零碳排放区等
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应新技术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和
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探索制定综合能源服务站、
手车流通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试点工作以城市为主体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城市,
编写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 1)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
部、交通运输部。首批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此后仍将常态化受理试点申报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
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
(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
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
建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跨部门协调,认真研究试点城市需要中
央层面支持的事项,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
典型做法。
(三)保障措施。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资源,按
照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政策支
持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
及时公布试点工作进展,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优先推荐其重点项
目纳入中央基建投资补助范围,研究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产生的碳减排量纳入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本地
区工作积极性高、应用场景丰富(或特色鲜明)的城市进行申报,确保试点工作
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陈万吉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李 超 010-65292794
附件:
1.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pdf
2.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界定及折算关系.pdf
3.试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参考目标.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
2023 年 1 月 30 日
资料来源: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3/art_9d131c56611b486fb5226619e60d149b.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能源、邮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深入实施,推动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邮政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本文所指公共领域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包括巡游出租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用车],试点期为2023—2025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需求牵引、政策引导、因地制宜、联动融合的原则,在完善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撑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政策标准法规完善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新能源汽车全面市场化拓展和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主要目标(一)车辆电动化水平大幅提高。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到80%。(二)充换电服务体系保障有力。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车位占比预期不低于小型停车位的10%,形成一批典型的综合能源服务示范站。(三)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建立健全适应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智能交通系统、绿色能源供给系统、新型信息通信网络体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高效互动,与交通、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快速换电等新技术应用有效扩大,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得到充分验证。三、重点任务(一)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参考数量标准见附件3),因地制宜开展多元化场景应用,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二)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加快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自动充电、快速换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应用,加快“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完善储放绿色电力交易机制,加大智慧出行、智能绿色物流体系建设,促进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等领域融合发展。(三)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推动充换电设施纳入市政设施范畴,推进充电运营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充换电、加油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建立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四)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政策支撑体系,鼓励试点城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因地制宜研究出台运营补贴、通行路权、用电优惠、低/零碳排放区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适应新技术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体系,提升安全运行水平。探索制定综合能源服务站、二手车流通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四、组织实施(一)试点申报。试点工作以城市为主体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城市,编写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1),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首批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此后仍将常态化受理试点申报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建专家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跨部门协调,认真研究试点城市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推动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试点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三)保障措施。各试点城市要建立试点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资源,按照工作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城市政策支持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公布试点工作进展,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优先推荐其重点项目纳入中央基建投资补助范围,研究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产生的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五、工作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本地区工作积极性高、应用场景丰富(或特色鲜明)的城市进行申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陈万吉010-68205644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李超010-65292794附件:1.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pdf2.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界定及折算关系.pdf3.试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参考目标.pdf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2023年1月30日资料来源: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tz/art/2023/art_9d131c56611b486fb5226619e60d149b.html1附件1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各试点城市应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工作方案,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一)车辆电动化发展情况。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情况、各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展,以及老旧车辆报废更新置换等情况。(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情况。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快速换电等新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情况,“光储充放”一体化示范应用情况,智能网联、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等。(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含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光储充放”一体站建设等)情况,充电平台发展应用情况等。(四)政策和管理制度情况。出台政策措施情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信息化平台建设情况,隐患排查和预防机制建立情况等。二、试点内容2明确在车辆电动化推广、充换电设施建设、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发展等方面拟开展的工作。(一)车辆推广方面,明确各领域年度推广应用目标、推广比例和应用场景,车辆推广目标按附表填写。(二)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方面,明确与能源、交通、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思路、举措、目标等内容。(三)充换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瞄准全面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需要,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思路,有关车桩比等目标按附表填写。(四)政策和管理制度方面,为支撑试点工作开展,明确在政策和管理制度方面需要开展的工作和计划。三、保障措施围绕试点内容、目标等,提出的针对性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全政策和管理制度等。3附表表1截至2022年底公共领域车辆保有量车型领域车辆类型保有量(辆)公务用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合计城市公交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0米以上8~10米(含)8米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0米以上8~10米(含)8米及以下合计出租汽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合计环卫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合计快递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合计邮政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可按客车、专用车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按客车、专用车细分)4车型领域车辆类型保有量(辆)合计城市物流配送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合计机场用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合计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重型货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合计总计注:各车型按燃料类型分为传统车型和新能源车型,传统车型包括柴油、汽油、普通混合动力、其他替代燃料(含天然气、甲醇等)等;新能源车型包括纯电动(含超级电容、钛酸锂等快充车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表22023-2025年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车型领域车辆类型2023年2024年2025年三年累计(辆)公务用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合计城市公交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0米以上8~10米(含)8米及以下5车型领域车辆类型2023年2024年2025年三年累计(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0米以上8~10米(含)8米及以下合计出租汽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合计环卫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合计快递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合计邮政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可按客车、专用车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按客车、专用车细分)合计城市物流配送传统车型纯电动车12吨以上3.5~12吨(含)6车型领域车辆类型2023年2024年2025年三年累计(辆)型3.5吨及以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12吨以上3.5~12吨(含)3.5吨及以下合计机场用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可按乘用车、客车、专用车细分)合计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重型货车传统车型纯电动车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合计总计表32023-2025年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目标类型数量(台/座)总功率(kW)充电桩(<180kW)充电桩(≥180kW)换电站1附件2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界定及折算关系一、公共领域车型界定依据及说明公务用车、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特定场景用重型货车界定依据和说明见表1。表1公共领域车辆界定参考依据公共领域界定说明证明材料公务用车车辆用途为公务运营服务,车辆所有人应符合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相关要求。行驶证。如属租赁的,应提供承租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内容为该单位公车编制数量、租用车辆占用指标数量情况。城市公交车辆用途为公交运营服务。行驶证。融资租赁的,提供由城市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函件(应当承诺相关车辆全部专用于公交运营服务、按照租赁期限及时足额保障租赁费用等),或提交包括约定租赁期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等有关内容的租赁合同文本。出租汽车车辆用途为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或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或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邮政车车辆用途为寄递各类邮件,车辆所有人为邮政企业。行驶证。快递车车辆用途为寄递各类快件,车辆所有人为快递企业。行驶证。环卫车车辆用途为环卫作业服务。行驶证。如为租赁方式的,需由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城市物流配送车车辆用途为城市货物运输配送服务,使用性质是营运。行驶证。民航机场用车车辆用途为机场内运营服务。民航牌照。短途运输、指N3类货车,具体指符合行驶证。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认定。2公共领域界定说明证明材料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重型货车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要求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使用性质是营运。二、新能源标准车折算关系为方便统计确定公共领域车辆推广目标,此次试点工作以纯电动乘用车车型为标准车,将其他车型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具体折算关系见表2。表2公共领域车辆折算关系车型与标准车折算比例纯电动乘用车1:1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0.6:1纯电动客车10米以上6:18~10米(含)4.5:18米及以下3:1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10米以上3:18~10米(含)2:18米及以下1.5:1纯电动专用车12吨以上6:13.5~12吨(含)3.5:13.5吨及以下1:1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12吨以上3:13.5~12吨(含)1.5:13.5吨及以下0.6:1注:新能源客车按照车辆长度分段,新能源专用车按照最大设计总质量(吨位)分段。3为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发展应用,试点在车辆折算上引入创新奖励系数,由专家综合评估打分确定,系数范围为1-1.5。三、充电桩、换电站标准桩计算方法此次试点工作将充电桩、换电站按照功率进行折算为标准桩进行统计,具体折算方法见表3。表3充电桩、换电站折算计算方法类型折算方法充电桩充电桩总功率/60kW,向下取整换电站换电站总功率/50kW,向下取整注:180kW以上充电桩折算为标准桩后乘以1.1倍调整系数计算1附件3试点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参考目标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推广应用情况等因素,试点区域可分为三类,各区域试点城市车辆推广目标建议如下:第一类:北京、天津、上海、河南、重庆、江苏、浙江、四川、湖南、广东、深圳,区域内试点城市车辆推广数量(标准车折算,下同)力争达到10万辆。第二类:山东、山西、陕西、安徽、河北、湖北、福建、厦门、青岛、宁波、大连,区域内试点城市累计车辆推广数量力争达到6万辆。第三类:海南、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内蒙古、广西、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区域内试点城市累计车辆推广数量力争达到2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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