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协助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
同一事项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
举报投诉案件、执行上级单位安排的监察督查工作等除外。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熟
悉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以现
场监察为主要监察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信息化手段
开展监察。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 5个工作日以书
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办
理涉嫌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
察除外。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监察的依据、内容、目的、
方法、范围及工作要求,了解被监察单位有关情况。
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提供
技术支持,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
监察等机构组织、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