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
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第四条N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
能原则。
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N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
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
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
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
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
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
第七条N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 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
第八条N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