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技术改造等途径腾出的自愿用于省级
收储的能耗指标,省级收储数量由省、市双方协商确定。
(四)对区域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 C 较低效类和 D 低效率类
的市,以省里分配的能源消费指标和部署的煤炭消费压减任务为基数,分别收
储5%和 10%。
(五)全省“外电入鲁”增量部分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全
部由省级收储;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核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
成的能源消费指标和替代省内燃煤发电形成的煤炭指标,按照省市各 50%的比
例,实行分级收储。
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有调整的,省级收储能耗指标数量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收储程序
(一)制定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根据工作实际进度安排或各市政府
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制定全省年度分批次能耗指标收储工作方案。
(二)评估论证。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规确
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纳入收储工作方案的项目进
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符合政策规定的省级收储项目清单,组织专家论
证会,确定评审结果。
(三)审核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研究制定收储
方案。其中,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 100 万吨及以下的,由省发展改革委
审核确定并组织实施;对于收储相关市指标数量在 100 万吨以上的,由省发展
改革委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能耗指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