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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
工作,确保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纳入项目库,所有项目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
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环保专项资金中期财
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确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
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级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于中央、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留“硬缺口”。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
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
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环保专
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
财政重点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
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和项目,一律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
目标”的原则,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
入库的前置条件。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编报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预算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