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业扩新装及过户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
企业在用户办电、过户时应主动告知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政策。
第六条 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 15 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 2 日内告知电网
企业。
第七条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转为电网企业代理的,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
15 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第八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应在山东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代理购电用户暂
不需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第三章 代理购电电量测算及采购
第九条 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规模、保障性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
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第十条 电网企业应按月分别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及负荷曲线,单独测算保障
性电量规模。
第十一条 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按购电来源(可再生能源(含小水电、
抽蓄)、核电、“三余”机组、省外购电等优先发电电量)价格从低到高排序,按电
量足额匹配原则匹配保障性电量。匹配后盈亏电量,按市场规则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主要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
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电网企业参与场内集中交易后,申报电量未成交缺口
部分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价格按市场同类型交易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合理组织,确保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及时完成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与的月度交易成交最晚时限为月底前 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推动代理购电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造,在具备全量分时
计量、结算条件前,可通过典型用电曲线方式结算。具备分时计量、结算条件的通过
采集系统获取曲线,不具备的通过峰谷电量拟合方式获取,两者曲线叠加形成代理购
电典型用电曲线。
第四章 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
第十五条 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主要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市场偏差费用、辅助服
务费用等,下同)、容量补偿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综合损益分摊标准(含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
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分摊标准)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