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VIP专享VIP免费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
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
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
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
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细则。
第二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由火电、核
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
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
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
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
合)提供的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
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
黑启动、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
第三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
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
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等)。虚拟电厂(聚合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蓄冷
蓄热空调、高载能工业负荷、自备电厂及所属企业负荷、
居民农业侧可调节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聚合为一个整体)作
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按照“谁提供、谁获利;
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
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
摊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授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
分摊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
条件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火电、核电、抽水蓄能机组
移交生产后参与辅助服务结算;风电场、光伏电站自调试
期(3后次1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储能电站
自调试期(11参与辅助服务结算;虚
拟电厂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 术 规范》
DL/T 2473.1-2022)、《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
规范》(DL/T 2473.13-2022电网且具备结
算条件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
第六 山东电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期关条
照市场交规则执行,有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在本细则进行
补偿。品种在辅助服务市场因故暂停
按本细则执行,直到市场交易重启。
第七 山东能源监管办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
构、山东电力交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
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和监管。据本细则和山东
能源监管办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提供辅助服务的并
网主体开展管理,并山东能源监管办
机构负责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
;电网企业负责对并网主体辅助服务补偿和分
摊结开展结算。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八 辅助服务分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九条 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并网主体应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
一次调频、本调峰、本无功调节。
一次调频是指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
电源通过控制系统的自动应,调整有功
的控制功能。
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力调整范围
内,为系统负荷的峰
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促进新能源消纳,由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提供的服务。包括且不限于: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黑启动、转动惯量、快速调压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等)。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蓄冷蓄热空调、高载能工业负荷、自备电厂及所属企业负荷、居民农业侧可调节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聚合为一个整体)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统计等工作。第五条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条件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火电、核电、抽水蓄能机组移交生产后参与辅助服务结算;风电场、光伏电站自调试期(3个月)满后次月1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储能电站自调试期(1个月)满后次月1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虚拟电厂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2473.1-2022)、《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2473.13-2022)要求完成接入电网且具备结算条件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第六条山东电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期间,相关条款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执行,有关辅助服务品种不在本细则进行重复补偿。如该品种在辅助服务市场中因故暂停交易,则仍按本细则执行,直到市场交易重启。第七条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依据本细则和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提供辅助服务的并网主体开展管理,并将补偿和分摊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补偿和分摊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并网主体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结果开展结算。第二章定义与分类第八条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第九条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并网主体应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一)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电源通过控制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的控制功能。(二)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跟踪系统负荷的峰谷变化及新能源出力变化,根据调度指令进行的发用电功率调整所提供的服务。火电机组的基本调峰标准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后续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不应损失基本调峰能力;风电、光伏按能力提供基本调峰。(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第十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发电侧并网主体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AGC、有偿调峰、有偿无功调节、AVC、黑启动,以及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快速调压、一次调频等。(一)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通过自动控制程序,实现对控制区内各发电机组(发电单元)有功出力的自动重新调节分配,来维持系统频率、联络线交换功率在计划目标范围内的控制过程。(二)有偿调峰是指通过调减运行机组出力直至停机使机组出力或联络线电力小于有偿调峰基准时提供的调峰服务。机组提供有偿调峰服务,须能够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指令,满足一定调节速率要求,随时平滑稳定地调整机组出力。(三)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四)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控制下,并网主体的无功出力、变电站和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使全网达到最优无功和电压控制的过程。本细则规定的AVC服务仅指发电机在规定的无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机组、新型储能等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六)转动惯量是指在系统经受扰动时,并网主体根据自身惯量特性提供响应系统频率变化率的快速正阻尼,阻止系统频率突变所提供的服务。(七)快速调压是指在系统经受扰动时,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通过控制逆变器等手段,快速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正常范围。第三章提供与调用第一十条并网主体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并网主体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二)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能力。(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主体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电网运行实际情况,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主体提供辅助服务。(二)对辅助服务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计量,对补偿和分摊情况进行统计。(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四)答复并网主体的问询。第四章考核与补偿第三十条基本辅助服务为并网主体义务提供,无需补偿;有偿辅助服务可通过固定补偿或市场化方式提供,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应达到规定标准。当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标准提供辅助服务时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3修订版)》。第四十条有偿辅助服务的补偿原则(一)AGC、有偿调峰的补偿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结果执行。(二)有偿无功、AVC、黑启动、惯量响应、一次调频、快速调压的补偿按本细则执行。(三)有偿无功按机组计量,AVC辅助服务按机组(场站)计量;转动惯量响应、一次调频、快速调压辅助服务按场站计量。第五十条有偿无功辅助服务补偿根据电力调度指令,发电机组比迟相功率因数0.8多发出的无功电量或比进相功率因数0.97多吸收的无功电量,按照30元/兆乏时进行补偿。第六十条AVC辅助服务补偿装设AVC装置的机组(场站),若AVC投运率达到98%以上,且AVC调节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机组(场站)容量和投运时间补偿:式中: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NP为机组额定容量或风电场、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兆瓦);AVCY为AVC补偿标准,取0.1元/兆瓦时;AVCt为机组AVC投运时间,单位为小时。第七十条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一)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定黑启动机组,并与相关并网主体签订黑启动技术协议,约定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包括黑启动的设备配置、响应时间等。(二)提供黑启动服务的并网主体,在电网需要时,通过自身黑启动能力,完成相关机组并网发电。并网主体开展年度黑启动试验,黑启动电源按照30万元/次进行补偿;因电网故障提供实际黑启动服务,按照1000万元/次进行补偿。(三)电力调度机构每年需将黑启动机组名单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第八十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转动惯量响应辅助服务补偿(一)当满足如下条件时,计算其提供的转动惯量响应。式中:为电力系统频率偏差,单位为赫兹;为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的实际有功功率,单位为兆瓦;为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装机容量或储能电站的额定功率,单位为兆瓦;为频率变化率,单位为赫兹/秒。(二)转动惯量响应的补偿方式1、理论有功功率变化量(兆瓦)式中:为等效惯性时间常数,取8秒;为电力系统额定频率(50赫兹)。2、惯量响应指数式中:为从频率偏差超出死区开始,1秒内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实际最大有功功率变化量,单位为兆瓦。3、小扰动情况当电网最大频率偏差不超过0.06赫兹时为小扰动,对正确动作率进行计算。若则统计为该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惯量响应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惯量响应月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式中: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对于大于90%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每月补偿费用为:式中:为补偿标准,数值为72元/兆瓦。4.大扰动情况当电网最大频率偏差大于0.06赫兹时为大扰动,对惯量响应指数进行计算。对于大于等于90%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每次补偿费用为:式中:为补偿标准,数值为100元/兆瓦。第十九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快速调压辅助服务补偿(一)当风电场或储能电站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97%或107%~110%之间时,风电场或储能电站应提供快速调压响应,在1s内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97%~107%之间或调压能力用尽。(二)对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电站,当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97%或107%~110%之间时,光伏电站应提供快速调压响应,在1s内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97%~107%之间或调压能力用尽。对于220kV电压等级并网的光伏电站,当并网点电压在标称电压的90%~100%之间时,光伏电站应提供快速调压响应,在1s内将并网点电压调整至100%~110%之间或调压能力用尽。(三)快速调压的补偿方式快速调压月正确动作率计算公式为:式中: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为每月错误动作次数。对于大于90%的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每月补偿费用为:式中:为补偿标准,数值为72元/兆瓦。第二十条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一次调频辅助服务补偿(一)具备一次调频能力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当电网频率发生较大扰动(频率偏差最大超过0.06赫兹)时,评价其有功功率变化量和动作性能指标,对满足如下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进行一次调频辅助服务补偿。1、理论有功功率变化量∆P式中,Kf为有功调频系数,一般设置为10-50(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和并网主体特性确定);为电力系统频率偏差,单位赫兹;为电力系统额定频率(50赫兹);Pt为风电场、光伏电站、储能电站实际运行功率。∆P可设置一定限幅:风电场、光伏电站一次调频功率变化幅度限制应不小于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功率的6%。储能电站一次调频功率变化限幅不小于50%额定有功功率。2、一次调频响应指数λλ应不小于90%。(二)一次调频的补偿方式对一次调频有功变化量和动作性能指标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进行一次调频服务补偿,补偿费用按照一次调频响应指数λ进行计算。对于λ大于等于93%(后续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调整)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每次补偿费用为:式中:为补偿标准,数值为100元/兆瓦;PN为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的装机容量,单位为兆瓦。第五章统计与结算第二一十条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的统计依据是电力调度机构发布的发电计划、检修计划、功率曲线、电压曲线等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电能量采集计费系统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电力现货市场运营人员调度录音及值班记录。第二二十条电网企业应在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结算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和管理辅助服务补偿台账,保证台账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2、根据经电力调度机构确认、由电力交易机构披露的辅助服务补偿凭据等结果,向并网主体开展辅助服务费用结算。3、答复并网主体提出的相关异议。4、定期对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统计,按月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第二三十条电网企业按月度对并网主体辅助服务进行结算,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接受该项有偿辅助服务的同类型并网主体之间分摊,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所有并网主体之间分摊。第二四十条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所需费用由并网主体按上网电量的比例分摊。其中,风电场、光伏电站或储能电站提供的转动惯量、一次调频、快速调压服务由风电场、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按上网电量的比例分摊。第i个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计算公式为:R分摊i=∑j=1M(R总分摊j×Fi∑i=1NFi)式中,R分摊i等于第i个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总分摊费用;R总分摊j等于月度第j项有偿辅助服务总分摊费用;Fi为月度参与第j项有偿辅助服务分摊的第i个并网主体上网电量;N为当月上网发电参与第j项有偿辅助服务分摊的并网主体总数。M为第i个并网主体参与有偿辅助服务分摊总项数。第二五十条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第i个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为:R结算费用i=∑j=1MR补偿ji−R分摊i式中:R结算费用i为月度第i个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R分摊i等于第i个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总分摊费用;R补偿ji为第i个并网主体第j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M为第i个并网主体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总项数。第二六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根据本办法,按照专门记账、收支平衡原则,建立专门账户,对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进行管理。并网主体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电费结算方式,与下一个月电费结算同步完成。并网主体在该月电费总额基础上加(减)应获得(支付)的辅助服务结算费用,按照结算关系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与该月电费一并结算。第二七十条新建并网发电机组调试期间差额资金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管理。将当月新建并网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当月辅助服务费用补偿。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是指由于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差而形成的盈余部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式中:C上网电价为发电机组上网电价;C调试电价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价;F调试电量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上网电量。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八十条电力交易机构负责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所有市场主体披露相关信息,制定和完善信息披露标准格式,开放数据接口。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保存辅助服务管理数据至少五年。第二十九条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参与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和分摊初步统计情况通过电力调度机构技术支持系统网站披露。第三十条并网主体对公示有异议,应在每月12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经核查后,在接到问询的1日内予以答复。第三一十条每月15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以纸质盖章文件和邮件形式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第三二十条每月20日前,电力交易机构将上月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考核情况明细清单作为公众信息进行披露。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三三十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山东省电力辅助服务运行管理,研究确定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标准和价格机制,监管本细则的执行及实施效果,调解电力辅助服务运行管理争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国家能源局报告。(一)建立常态化分级监督管理机制1、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对上一年执行本细则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于3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山东能源监管办。2、山东能源监管办根据评价排序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措施。(二)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监管1、山东能源监管办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线索,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重点围绕电费结算、运行管理、安全管理以及新型主体并网管理等方面,不定期组织对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开展督查和监管。2、山东能源监管办视情况需要,组织对辅助服务技术支持系统中有关算法、功能与本规则一致性进行核查。第三四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披露和报送相关信息,如实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为保证电力辅助服务工作的公平、规范,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并将信息接入能源监管信息系统。第三五十条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并网主体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之间对辅助服务费用统计、补偿、分摊和结算等方面存在争议,应将争议问题提交相关部门;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并网主体提出的争议或问题,组织开展核查,与并网主体充分沟通协商;如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依法协调和解决。第三六十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要求在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情况。第三七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应按本细则要求,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做好管理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三八十条本细则将根据山东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山东能源监管办根据辅助服务运营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修改,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修订我省并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监能市场﹝2018﹞29号)作废。资料来源:http://sdb.nea.gov.cn/tzgg/content_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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