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
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
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等)。虚拟电厂(聚合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蓄冷
蓄热空调、高载能工业负荷、自备电厂及所属企业负荷、
居民农业侧可调节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聚合为一个整体)作
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 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按照“谁提供、谁获利;
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
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
摊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授
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
分摊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 条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
条件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火电、核电、抽水蓄能机组
移交生产后参与辅助服务结算;风电场、光伏电站自调试
期(3个月)满后次月1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储能电站
自调试期(1个月)满后次月1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虚
拟电厂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 术 规范》
(DL/T 2473.1-2022)、《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
规范》(DL/T 2473.13-2022)要求完成接入电网且具备结
算条件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
第六 条山东电网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期间,相关条款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