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惯量、快速调压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
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
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等)。虚拟电厂(聚合分
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蓄冷蓄热
空调、高载能工业负荷、自备电厂及所属企业负荷、居民农
业侧可调节负荷等可调节资源聚合为一个整体)作为独立的
市场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按照“谁提供、谁获利;
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各类电力辅助服务品种、补
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等
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授权下按
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补偿及分摊情况
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
条件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火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
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
运、整套启动试运;风电场、光伏电站在调试期结束后次月
1日起参与辅助服务结算。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
动试运;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
术规定》(GB/T 36547—2018)、《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
测试规范》(GB/T 36548—2018)要求完成接入电网测试,
且具备结算条件之后开展辅助服务结算;虚拟电厂按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