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并网主体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
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
监管办)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山东电力交
易中心(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
进行评估和监管。根据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
责对并网主体开展考核管理,省调负责计算考核与返还结果、
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考核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省调
提供考核计算所需数据,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
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考核与返还结果开展结算。考核结果由
省调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各并网主体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相
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新(扩)建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条
件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结算:
(一)并网发电厂(火电、核电、抽水蓄能)自并网之日
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移交生产后参与所
有考核项目及返还。
(二)新建新能源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
定的调度纪律考核,自调试期(3个月)满后次月 1日起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