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山东省地方公用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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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公用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
有序运营,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
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
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
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
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1] 197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
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鲁监能市场[2018]57
号)、《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
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地县级电力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地方公用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
调度的地方自备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
算情况实施监管。山东省级、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
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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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山东能
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
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
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
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企业应制
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
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安全检查
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抄送电力
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
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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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
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
习。
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
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
应在 10 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
态,在 1 小时内提供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 72 小时内提
供正式事故报告。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
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照《购售
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
协议并网运行。
新建地方公用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电类在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
电类)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
1山东省地方公用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北监能市场[2021]197号)、《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修订稿)(鲁监能市场[2018]57号)、《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地方公用发电厂。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地方自备发电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山东省级、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2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企业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第十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3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第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能源局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发生涉及电网的事故(包括电网事故涉及电厂),应在10分钟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故时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在1小时内提供保护信息和有关数据资料,在72小时内提供正式事故报告。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新建地方公用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第十四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4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电网供应紧张时段,并网发电厂要服从调度指挥,及时调整机组出力或生产负荷,确保电网安全。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5%。(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二)不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五)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六)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第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5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管范围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第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上报最大可调出力、最小可调出力、发电计划。并网发电厂应在每日12时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发电机组的最大可调出力、最小可调出力、发电计划变化情况,并上报机组次日0时到24时每15分钟共96点的预计发电计划,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并网发电厂日前信息上报率按月进行统计、考核,上报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当月全厂上网电量的0.05%,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第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以及电网运行方式的安排。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发电计划曲线执行情况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一)考核原则上以厂为单位进行。根据电厂运行实际,也可按同一电厂内接于同一母线且电价相同的机群为单位进行考核。(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并网发电厂上报的最大可调出力、最小可调出力、发电计划,对每台机组每15分钟给出一个电力计划值,全日共96个计划值。两个计划值之间机组发电计6划曲线按线性插值法确定,第i秒钟的计划出力为:1900nninPPPPi其中,nP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1nP为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15分钟整点发电出力、i取值为0~899。(三)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30分钟下达给电厂,不足30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30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四)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按照偏差量对并网发电厂进行考核。(五)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时段,全天288个时段。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实时采集电厂出口电力,累加后得到电厂每5分钟实际发电量,要求同一时段内实发电量与计划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标准为:燃煤、燃气机组允许偏差为±5%,生物质、垃圾焚烧、余热余能回收利用及其他发电厂允许偏差为±10%。每5分钟实发电量超出相应时段计划电量的允许偏差范围时,超标部分电量绝对值统计为考核电量。7(六)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1.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等满足电网安全需要的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2.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3.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4.机组启动并网,根据机组工况在机组并网后至达到正常参数期间,以及达到正常参数后1小时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期间;机组检修期间。5.新投产发电机组在连续满负荷运行试验结束之前的试运期间。6.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7.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8.机组大修开始直至并网后连续运行24小时免于发电计划考核。9.其他非电厂运行原因。第十八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实时上传机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电气模拟量,并网点设备运行状态、故障信息、远动终端状态、通信状态等状态量,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8第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调度运行信息(机组发电计划、考核结果、机组可调出力、可调时段、邮件通知等)交互系统,满足数据传输质量要求与安全防护要求。进入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应具备电量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第二十条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并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和并网发电厂的实际情况,安全、经济安排并网发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的指令执行。第二十二条山东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并网发电厂按机组能力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峰分类和标准见《山东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根据机组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情况,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考核:当机组按调度指令执行有偿调峰任务,但未达到指定调整出力时,将受到有偿调峰考核。考核电量为:有偿调峰00tPP式中,P为调度调峰指令出力(MW);0P为机组实际出力(MW);0t为调度指令时间(小时),其含义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机组进行深度调峰的时间范围;有偿调峰为有偿调峰的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2。9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确保并网点电压(电厂升压站高压侧母线)运行在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范围内,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并网发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按月统计各电厂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电压合格率=并网点电压运行在电压曲线范围之内的时间/升压站带电运行时间×100%。月合格率低于99%的电厂将受到考核,考核电量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上网电量的0.2%。(99%)/1002uW式中,u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W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上网电量。第二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2%。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消缺是指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低谷时段降出力或停机消缺,该机组消缺期间不考核发电计划曲线、不作非计划停运考核,不予调峰补偿。但停机消缺机组不能按时并网的,按照非计划停运考核;降出力消缺不能按时恢复出力的,超出批准的消缺时间后恢复所有考核。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10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2.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机构批准;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4.低谷停机消缺机组未按时并网。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突然跳闸,每次考核电量为:非停5.0ˆtPN式中,NP为机组容量(MW);tˆ为发电机组停运小时数(小时),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非停为非计停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2。(二)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后,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因电厂自身原因被迫停机,每次考核电量为:非停25.0ˆtPN公式中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次考核电量为:非停1.0'ˆtPN式中'ˆt为视同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ˆt=机组实际并网时间或具备并网条件时间-电力调度机构指定并网时间。计入考核的停运时间不超过72小时。其余各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11(四)机组解(并)列时间下达后,电厂应在规定时间完成机组解(并)列操作,允许偏差时间为±2小时。如解(并)列时间超出允许偏差时间,每次考核电量为:非停1.0ˆ1tPN式中:1ˆt为超出允许偏差时间(小时);其他变量含义与数值与(一)中定义相同。(五)机组在检修工期内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第四章检修管理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春秋检、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春秋检、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第二十六条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第二十七条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12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临时检修指未列入检修计划,提前2小时以上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且停机时间在批准停机时间之后的检修。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后,检修超过72小时的时间,作为临时检修。机组正常的低谷消缺时间不按临时检修考核。第二十九条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须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应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第三十条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一)检修工作的考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05%。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3.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13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二)重复性检修的考核由于电厂原因造成电厂输变电设备(出线、开关、联变、母差保护等)重复性检修停电,按以下标准考核: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厂升压站同一出线、开关、联变及母差保护年度停电次数2次以上(含2次),每次考核电量为该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每月考核电量累计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0.05%。(三)并网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的考核并网发电厂机组检修超期,按以下标准考核:超期时间在5天及以下者,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24()0.1NPt检修超期小时式中,NP为机组容量(MW);t~为检修超期天数;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超期时间多于5天时,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24()50.150.05NPt检修超期小时式中,NP为机组容量(MW);t~为检修超期天数;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四)并网发电厂机组临时检修的考核14机组临修时间超期后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电量:检修超期1.0~1tPN式中,1~t为临修超期时间(小时);NP为机组容量(MW);检修超期为检修超期考核系数,其数值为0.05。第五章技术指导和管理第三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山东能源监管办的要求和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有关技术性能参数。2.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当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不满足运行要求时,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进行更新改造。3.为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水平,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达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严格执15行国家、网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和规定。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4.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定值和软件版本应设专人进行管理,每年应根据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综合电抗对所管辖的保护定值进行校核计算。5.并网发电厂应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6.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保护和参数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电网稳定性要求。有关运行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内继电保护专业的安全运行水平进行考核,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上网电量的1%。1.并网发电厂主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投运或不正确动作,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5%。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16作等情况,影响电网故障分析,每次考核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4.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开展继电保护隐患排查或存在缺陷长期未整改,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5%。第三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规程和规定。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立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通信设备(含通信电源系统)需具备必要的通信监测系统和告警装置,接入电厂监视及管理。3.并网发电厂应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4.并网发电厂对与电力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备设施进行重要操作时,应按照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检修管理规定,提前向电力通信调度机构申报,许可后方可实施。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并网发电厂应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下尽快恢复通信设备。第三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专业的工作进行如下考核,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厂17当月上网电量的1%。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2.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1)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误动、拒动,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2)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48小时,或调度交换终端故障全停超过6小时,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第三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及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2%。1.并网发电厂应优先采用电力调度数据网作为通信通道,因特殊原因导致调度数据网无法覆盖的,经电力调控机构审批同意,可以采用运营商无线网络通信通道。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5%。2.通过调度数据网接入时,数据网设备双套配置,分别接至电力调度机构接入网。双套数据网设备宜分屏放置,每个屏柜采用独立电源供电。通过无线网络接入时,厂站端通信设备至少单18套配置,纵向通信通道采取访问控制、认证及加密措施。不满足以上要求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5%。3.参与电力市场的并网发电厂,通过Ⅱ区电能量采集终端采集厂内发电上网关口、主变和机组等辅助结算关口电量数据,未遵循以上要求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5%。4.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实时上传厂内发电机、变压器、母线、并网线路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等遥测数据和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位置的遥信数据。未能按规范完整接入的,按每类信息考核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5%。5.直接接入调度数据网的设备、与接入调度数据网设备存在网络连接关系的系统或设备应纳入网络安全监测并进行安全加固,网络安全监测信息应正确传送至电力调度机构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并网发电厂应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和安全防护评估,并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测评和评估报告。未遵循以上要求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25%。第三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指标进行考核。以下要求未能达标者,根据相应考核标准计算考核电量,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1.事故时遥信正确动作率要求100%。每拒动或误动1个/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5%。2.并网发电厂上送电力调度机构全部远动数据中断或不刷19新,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5%。如故障未及时处理,每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以上数据中断计算时间以故障发生时刻为起始时间,以电力调度机构相关主站系统接收到正确数据时刻为截止时间。3.单个遥信错误、遥测超差或不刷新时间超过4小时,以及单个遥测跳变,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如故障未及时处理,每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05%。并网发电厂遥测、遥信个数以电力调度机构接收的遥测、遥信数量为准。4.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合格率要求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5.并网发电厂接到电力调度机构通知需要新增加或修改遥测、遥信数量内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6.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紧急告警应立即处理,重要告警应在24小时内处理,多次出现的一般告警应在48小时内处理,并3日内完成《网络安全告警分析报告》报送电力调度机构。每发生一次告警处置或报告反馈不及时,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1%,每超过4小时考核电量加扣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02%。7.并网发电厂电力监控系统存在网络边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违规、违规连接外设、恶意代码感染情况,每次考核全厂当月20上网电量的0.1%。第三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涉及电网或设备安全运行重要参数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备案。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2021)的要求按周期进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补救措施。4.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5.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第三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机组、设备等运行参数和管理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21确。未按时准确填报的,每次考核电量为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02%。第四十条并网发电厂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具备上岗值班资格。资格认定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组织进行。第六章考核实施及信息发布第四十一条山东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并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并网发电厂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执行、考核费用的计算,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依据管辖范围提出相应考核建议。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向并网发电厂结算费用。第四十二条地方公用发电厂的运行管理考核实施原则、各单位职责、统计依据、计算方法、返还与结算方法、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地方公用发电厂参与参与并网运行管理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各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执行。22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地方公用发电厂纳入并网运行管理与监督内容、原则、各单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第十七条暂不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另行确定。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料来源:http://sdb.nea.gov.cn/tzgg/content_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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