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山东能
源监管办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
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
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
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 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企业应制
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
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山东能源监管办开展安全检查
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抄送电力
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
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