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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
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
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类型项
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
权不 动 产登 记 , 具 备 条 件的 申 请 办理 海 域使 用 权及其 构
(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和不
动产权证书中备注光伏发电项目与其他项目共同使用海域
的相关情况(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积、其他用海项目及海域
使用人名称等)。
沿海各级海域使用审批部门要严守法律政策底线,防
止以立体分层设权之名规避审批。同一光伏发电项目,不
得化整为零、分散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各级海洋执法部门
应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海监督检查,对擅自租用养殖、
盐业海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非透
水桩基等用海设施的,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资料来源:http://hyj.shandong.gov.cn/zwgk/fdzdgk/tzgg/202112/t20211227_3822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