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独立储能电站执行本细则
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
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独立储能电站参与本细
则的管理与考核,独立储能电站依据考核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
任。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
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独立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电力调
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有义务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第七条 独立储能电站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
议,并于协议期满前 1 个月办理续签事宜,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
签。因电站自身原因,逾期未签订的,每逾期 1 天,按全站装机
容量×0.3 小时的标准考核,月度累计考核电量不超全站装机容
量×5 小时。
第八条 新建独立储能电站自并网之日起,按照本细则规定
的调度纪律考核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正常参与
考核及分摊。新建、扩建独立储能电站自转商运文件下发之日起
参与所有考核项目及分摊。
第九条 新建、扩建独立储能电站须在并网之日起 3 个月内
完成并网调试、试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试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