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二、监管措施
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项目,应委托技术单
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取得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审查评估。
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投资
项目在线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公众参与编制说明(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或材料。建设单
位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停止
并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受理所报材料。
2.受理公示:省生态环境厅承办处室对受理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受理公示(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
外),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并公布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技术评估: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交由省环境工程评
估中心组织技术评估,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
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
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及环评技术单位关于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评审专家填写个人意见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分,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