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权力运行监管细则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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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权力
运行监管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
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
依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
2019年本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建设项目
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审批原则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及
安徽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是否符合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
划;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预测结果,审查建设项目污
染物是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是否按程序开展了环境影响
评价公众参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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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措
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项目,应委托技术单
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审批。取得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审查评估。
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投资
项目在线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
一社会信用代码、公众参与编制说明(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或材料。建设单
位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停止
并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受理所报材料
2.理公示:省生态环境厅办处室对受理的建设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受理公示(按规定需要保密的
外)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开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
并公布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3.技术评估: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交由省环境工程评
估中心组织技术评估,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
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
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及环评技术单位关于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评审专家填写个人意见并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分,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指导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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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环评技术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形成技术评估意见。
(二)行政审批。
1.政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办处室依据修改后的环
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结合受理公示期间收
到的公众意见进行行政审查,对拟准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前公示。
2.审批前公示:对拟准予许可的,须按信息公开的相关
要求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
众参与情况、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听证权利告知等。
3.政许可审批:省生态环厅承办处室依据修改后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结合审批前公示
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起草拟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审批
意见,并按程序办文。
(三)信用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
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将未
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及时公布。
(四)事后处理。
1.审批结果公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作出建设项目
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权力运行监管细则一、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任务依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审批原则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是否符合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预测结果,审查建设项目污染物是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是否按程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等。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二、监管措施按照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项目,应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准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一)审查评估。1.材料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项目代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众参与编制说明(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或材料。建设单位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行为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停止并依法接受处罚后,方可受理所报材料。2.受理公示:省生态环境厅承办处室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受理公示(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并公布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等信息。3.技术评估: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交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技术评估,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及环评技术单位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评审专家填写个人意见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打分,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指导督促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建设单位和环评技术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成技术评估意见。(二)行政审批。1.行政审查:省生态环境厅承办处室依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结合受理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行政审查,对拟准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前公示。2.审批前公示:对拟准予许可的,须按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听证权利告知等。3.行政许可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承办处室依据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结合审批前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起草拟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审批意见,并按程序办文。(三)信用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将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及时公布。(四)事后处理。1.审批结果公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在作出建设项目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审批意见全文(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2.建设单位或环评技术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审批单位发现后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审批行为,退回所报材料;已经取得准予许可意见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审批文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省生态环境厅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知道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三、保障措施(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力运行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二)严格落实原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相关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文公开,实行“受理-批前-审批结果”全过程、全内容公开,并在受理公示时同时公开纪检监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察部门的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6辐射安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采取发证时监督检查、发证后的年度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二、事中监管严格执行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统一受理、接办分离、强化核查、信息公开等制度。(一)受理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应当公示辐射安全许可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二)审查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或厅核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7与辐射安全监管处按规定时限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实地核查的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根据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三)决定监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送达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或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相关文件,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许可信息。三、事后监管(一)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经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发证后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应根据“双随机”检查抽取情况,。每次检查前,进行检查方案细化,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为被核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核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发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类别和范围是否与单位的情况一致。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是否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8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是否开展了辐射工作人员(考核)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4.是否开展了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工作,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了年度报告。5.辐射工作场所是否设置了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灯、安全联锁等装置。6.现场进行监测,核与辐射工作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剂量率。7.上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二)建立监管档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本级监管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及批复。4.辐射安全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5.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6.辐射事故报告。7.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8.其他应列入监督档案的资料。(三)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信用纳入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中,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四)实施协同监管。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9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五)个人和组织发现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七)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八)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监管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0程序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国内转移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放射性同位素从外省单位转让给我省单位,采取转让前许可、转让后备案,备案后跟踪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二、事中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法审核许可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直接办理;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单位超过许可证范围的,不予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一)受理窗口应当公示公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2予受理决定。(二)办结窗口在受理资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1.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名称未登记在转入或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中;2.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大于转入或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的数量;3.转入单位或转出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4.其他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转化审批情形的。通过行政许可的,予以办理;不予许可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结果依法送达申请单位,并公开许可信息。(三)行政许可后跟踪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通过行政许可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类别、使用量、上次检查发现的情况,每年3月底前制定全年计划。每次检查前,要细化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行政许可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放射性同位素转入是否与许可的情况一致。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场所是否设置了辐射警示标志、工作信号灯、安全联锁等装置。3.现场进行监测,核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剂量率。国内转让转移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许可后跟踪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3检查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审批后的跟踪检查合并开展。(四)建立监管档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本级许可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转让审批表。2.辐射安全负责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台账。4.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该档案可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档案一并建立。(五)实行绿色通道和信用管理。建立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大型医院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频繁,且信誉好的单位,实行网上审核。对失信企业严格资料审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辐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六)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三、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放射性同位素转入我省,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4(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在监管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同意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5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内转让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辐射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权限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任务省生态环境厅是省级权限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二、监管措施(一)过程监管。严格执行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统一受理、接办分离、强化核查、信息公开等制度。1.受理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应当公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监管:主办处室和相关业务处室按规定时限对申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7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3.决定监管: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业务会审,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及主办处室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文件,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许可信息。(二)监督检查。1.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为被核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核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核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2.技术审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有关要求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条件,具备危险废物收运、贮存、处理处置、规范化管理、应急响应等各方面的能力。审查专家应包括行业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3.行政许可后督查检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结合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工作,对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8可证的单位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许可证持有单位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经营单位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督查检查情况,对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三)协同监管。1.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全省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证照联动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联动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全面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三、监督问责(一)省生态环境厅应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依法履行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19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省生态环境厅应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殉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省生态环境厅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快制定完善法规、规章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监管工作高效、持续推进。(二)实施审管分离。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三)开展培训宣传。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0事危险废物监管工作。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1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是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管理工作,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二、事中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法审核申请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直接办理;资料不齐全不予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一)受理。窗口应当公示公开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审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2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二)审查窗口在受理资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2.外省拟接收危废单位不具备利用或处置的能力和资质;3.运输单位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4.危险废物转移数量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情况不匹配。(三)决定通过行政许可的,予以办理;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办结窗口按规定时限依法办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相关文件,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许可信息。(三)行政许可后跟踪检查。窗口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监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区域内危险废物流向管理,承担转移联单监管的职责;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现场管理,杜绝非法转移违法行为的发生;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要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的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3转移监管。三、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跨省转移的,有权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发现涉嫌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监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同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不同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4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移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5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省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规范。二、加强事中监管1.审批时限要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后,应在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内,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审查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申请决定。2.设置申请审核:一是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受理申请;二是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材料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63.设置审批要求:一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二是审查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查勘;三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四是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五是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六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七是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八是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以下情形不得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是在要求削减排污总量或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纳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三是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和国家考核要求的;四是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五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三、加强事后监管1.督促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3个月后提交有关验收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应做出不允许使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7用的通知,并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3、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入河排污口水质情况开展监测。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监督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四、责任追究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2.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3.虽经批准同意,但入河排污口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84.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二)提高管理能力。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高监管能力、管理手段和服务水平。(三)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提高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督促其依法做好入河排污口规范运行工作。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9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本基准对应行政强制名称为“放射性污染和废物代处理或者代退役”的裁量基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二)核技术利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0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自行处置:1.核技术利用单位存在废旧放射源,且贮存场所符合防盗、防破坏、防水、防火条件的;2.存在放射性固体废物未送交贮存、处置,且贮存场所符合防盗、防破坏、防水、防火条件的。如放射源或固体废弃物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应直接启动行政强制。二、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行政强制,送达决定书,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告知代履行执行的单位、具体时间和费用:1.限期处置的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弃物依然存在;2.放射源或固体废弃物没有必要的防盗、防破坏、防水、防火的安保措施。三、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执行代履行:1.代履行3日前,再次催告仍未履行放射源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置义务的;2.有直接证据证明出现放射性泄露情况。四、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法院申请冻结账户,追缴代履行的费用: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11.代履行后3个月内未主动向代履行机构缴纳处置费用的;2.对代履行费用产生异议的,又不向法院提请诉讼的。五、不按规定处理或者退役放射性污染和废物的行政处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权力第25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营运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处罚”执行。六、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未及时送交贮存、处置导致辐射事故的;2.发现产生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单位人员渎职失职的;3.环保工作人员发现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未及时送交贮存、处置,未采取措施予以处罚的。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豁免的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使用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豁免水平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少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行为实行豁免管理,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二、事中监管省政府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依法审核申请豁免的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后提交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进行审查,经经办人检查、处分管领导初审、厅主要领导审核、厅分管领导批准4环节。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3主要监管程序和措施如下:(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在受理资料后,根据资料情况,由经办人提请处务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无需开展现场检查:1.直接证据证明密封放射源活度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的放射源总活度或者活度浓度的;2.直接证据证明射线装置能量低于5KeV。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单位名单、日程安排、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检查内容:主要是豁免设备的固有安全性、使用环境、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必要的辐射剂量监测。(二)实施现场检查。1.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邀请1-3位专家,检查采取当场查看、查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每次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对申请豁免的设备进行现场监测,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2.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给出初步评定意见,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者不能豁免的后续办理流程。现场检查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辐射安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4全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等。3.如初步判定申请的设备无法取得豁免,应要求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4.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豁免信息。(三)认证后跟踪检查。已取得豁免的设备无需纳入辐射安全管理。(四)建立监管档案。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本级豁免情况的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文件;2.豁免设备的具体情况;3.辐射水平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证明资料;4.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五)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豁免情况抄送生态环境部,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三、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已豁免的设备被人为破坏,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5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实行豁免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豁免证明的;或者对符合豁免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豁免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豁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6五、保障措施(一)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员豁免标准和专业知识与现场检查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二)加强科普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辐射的危害,以及豁免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7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满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二、事中监管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的规则选取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标准的单位,制定本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经处务会审议,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印发。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一)收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从省统计局获取上一年度全省重点能耗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等相关数据。(二)选取重点排放企业。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8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行业类别和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选取本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三)处务会审议。开展集体讨论,对达到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的单位再次梳理,确保筛选出所有满足列入条件的单位。(四)厅领导审定。按照发文流程将拟定的本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报厅领导审定后印发,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生态环境部。(五)名录移出。对存在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生态环境部给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标准,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单位,主动向我厅申请移出的,由我厅出具书面告知材料,并在下一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时予以移出;未主动向我厅申请移出的,在下一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认时予以移出。三、事后监管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出具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实行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9名录确认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满足列入条件的单位认定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或者对满足列入条件的单位不认定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或者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单位未予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从而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二)加强政策宣贯。对新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法律、规章、标准,及时向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宣贯。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0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配额分配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权配额分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权配额。二、事中监管根据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的分配原则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结果,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交易配额量以及应清缴配额量,报厅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一)核定配额量获取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结果,按照生态环境部给定的分配原则,计算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二)制发告知函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1报经厅领导审批后,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书面函告重点排放单位。(三)审核变更申请对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提出申请,我厅审核后出具书面反馈,并将申请转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三、事后监管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督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按照配额分配核定及清缴量,按时完成本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工作。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实行名录确认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未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确定配额的;因人为原因造成配额计算错误的;收到重点排放单位合理的复核申请,未如期做出复核决定的;收到重点排放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等事项申请,未如期审核答复的;以上4种情形造成国家、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2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保障措施(一)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及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二)加强政策宣贯。对新出台的温室气体排放法律、规章、标准,及时向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宣贯。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3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预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预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事中监管(一)申报资料审查。重污染行业的项目预审需经淮河、巢湖流域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正式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环保预审申请文件、环保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重金属总量指标证明文件。(二)出具审查意见。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程序受理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审申请,并对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建设项目审查内容包括: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产业政策符合性、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重金属总量指标来源等。根据项目排污等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查意见。(三)结果反馈。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4及时将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人,并根据规定发布相关批件公告。(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发现违规行为,有权机关及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查处。二、事后监管(一)实时掌握淮河、巢湖流域水质状况,对无水环境容量和频发水污染纠纷的区域,提出整改要求;对水质严重超标的区域,严格限制重污染行业项目建设;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所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确保建设内容与申报资料相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三、责任追究在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预审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反规定审查通过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53.在审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对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预审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审查工作。(二)高度重视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预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加强信息公开,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6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规章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从外省单位转移进入我省使用、我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Ⅰ类放射源从我省启运前、我省废旧放射源收贮后进行备案,动态掌握放射性物品的状况,采取备案后跟踪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二、事中监管省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依法审核备案资料,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直接办理;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单位超过许可证范围的,窗口不予办理。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7具体程序和措施如下:(一)受理窗口应当公示公开国内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二)办结窗口在受理资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有下面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1.转移的放射性同位素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台账中没有登记的;2.在我省使用地点不明,使用目的不清的;3.转移单位无辐射安全许可证;4..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无收贮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范围收贮的;5.Ⅰ类放射源承运单位无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的;6.放射性物品运输前无监测报告的。通过审查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三)后跟踪检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通过备案的单位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方案应根据窗口的备案汇总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使用量情况,每月制定一次监督计划,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现场监督方案执行。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后跟踪检查一般情况下与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延续、变更审批后的跟踪检查合并开展。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8(四)建立监管档案。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本级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备案表。2.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该档案可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档案一并建立。(五)实行绿色通道和信用管理。建立完善核技术利用单位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对放射性同位素转移频繁,且信誉好的单位,实行网上审核。对失信企业严格资料审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六)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厅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三、事后监管(一)个人和组织发现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进出我省,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9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讨论案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三)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四、责任追溯(一)加强层级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对工作人员在监管时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的;或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不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备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0五、保障措施(一)实施“审批查”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内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二)加强人员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辐射安全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按时备案的法律意识。(四)推进备案手续的便利化。建立省级辐射安全管理平台,最终实现行政相对人网络自动备案。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1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安徽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规定(试行)》,结合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监管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审查受污染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基于建设用地开发用途的土壤环境风险是否可接受,是否应纳入《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修复名录》等;审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2或治理修复效果是否达到风险评估确定的修复目标,是否应移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修复名录》等。二、监管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评审申请。在通过评审后,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报告及评审备案意见的要求,开展相关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申请受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文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及必要的附件材料。(二)技术评审。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相关报告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审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3家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对相关技术文件(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后,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要会同技术文件编制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完成技术文件的修改完善,并向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报送技术文件(报批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到技术文件(报批稿)后,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出具有明确结论的技术评审意见。(三)评审意见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技术评审意见和相关技术文件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备案意见,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信用监管。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制的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技术文件质量差情况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系统。(五)事后处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可作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动态管理的依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更新并公开建设用地土壤污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4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定期报送生态环境部。三、保障措施(一)在评审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二、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监管细则我厅2020年7月30日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分别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基准规定》基本覆盖我省的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因此,建议权责清单目录中涉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类监管细则统一使用《基准规定》。2021年7月2日联合省司法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5厅共同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按照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持续时间短、污染小的原则明确了15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对我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资料来源: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769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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