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利用,提高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和弘扬黄河文
化,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以下简称先行区)建设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先行区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优先,因地
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建立先行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先行区建设重大规
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跨区域跨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督促检
查先行区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先行区建设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先行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
将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
民政府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先行区
建设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先行区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先行区建设的宣传教育,依法对违法行为进
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对在先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