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等业务,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名单,并定
期动态更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范围,负责收集汇总、
更新上报本辖区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信息。环境污染
治理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能力、运营项目清
单等。
第四条 【评估标准】监管评估以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为
评估对象,以污染治理项目为基本单元,从守法守规、治
理成效、危害后果等方面开展。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并
依得分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见《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标准》。
第五条 【评估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与环境污染治理企
业无利益相关性。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估结果通
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供
公众监督,供排污单位及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参考。
第六条 【异议申诉】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如对评估结果
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开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
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
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之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
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