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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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
监管评估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监
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不
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效果,促进环境
治理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
201469 号)《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津党办发„202010 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原则】对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管评估遵循
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
督的原则。
第三条 【评估范围】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企业,
是指在本市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业废水和生活
污水处理及利用设施运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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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业务,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名单,并定
期动态更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范围,负责收集汇总、
更新上报本辖区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信息。环境污染
治理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能力、运营项目清
单等。
第四条 【评估标准】监管评估以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为
评估对象,以污染治理项目为基本单元,从守法守规、治
理成效、危害后果等方面开展。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并
依得分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具体见《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标准》
第五条 【评估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与环境污染治理企
业无利益相关性。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估结果通
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供
公众监督,供排污单位及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参考。
第六条 【异议申诉】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如对评估结果
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开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
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
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之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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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企业。异议申诉情况复
杂、专业性较强或参评企业要求听证的,市生态环境局应
当组织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行业协会、
同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听证会。异议申诉期间,涉申诉企
业的评估结果要作出异议标注,异议处理完成后,要根据
复核结论及时调整评估结果。
第七条 【监管措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对评估等级
为“优秀”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筛选、支
持评先评优、受邀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
依法依规减少生态环境执法频次等
强化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
管,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办理中,依法依规减少对其
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限制申请各类环保
专项资金补助;依法依规增加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信息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
息目录》,评估结果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
实施信用惩戒。
第八条 【行业自律】鼓励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
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
第九条 【社会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
众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进行监督,发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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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效果,促进环境治理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20‟10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估原则】对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管评估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评估范围】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及利用设施运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2等业务,且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名单,并定期动态更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范围,负责收集汇总、更新上报本辖区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企业信息。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能力、运营项目清单等。第四条【评估标准】监管评估以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为评估对象,以污染治理项目为基本单元,从守法守规、治理成效、危害后果等方面开展。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并依得分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见《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标准》。第五条【评估实施】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相应的科研能力,并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无利益相关性。评估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估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供排污单位及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参考。第六条【异议申诉】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开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之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3申请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企业。异议申诉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参评企业要求听证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同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听证会。异议申诉期间,涉申诉企业的评估结果要作出异议标注,异议处理完成后,要根据复核结论及时调整评估结果。第七条【监管措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对评估等级为“优秀”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实施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筛选、支持评先评优、受邀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依法依规减少生态环境执法频次等。强化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监管,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办理中,依法依规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限制申请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依法依规增加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信息纳入《天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评估结果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第八条【行业自律】鼓励本市有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第九条【社会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进行监督,发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4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进行举报、投诉。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5附件天津市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标准序号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说明评价依据1合法合规(40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扣40分:1.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委托单位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2.对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相关业绩信息弄虚作假的;3.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4.其他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违法情况。法律文书、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2治理效果(20分)大气污染治理1.稳定运行(满分10分):运营项目采用自动监测设备且无小时均值超标情况的,加10分;存在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属实情况的天数,每超过1天,少加0.1分;日均值超标属实天数为企业参评当年运营总天数20%及以上的,不加分。运营项目采用手工监测的,加5分。2.运行绩效(满分10分):参评企业运营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值,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较,每低于标准值10个百分点,加1分。涉及多种污染物的运营项目,各种污染物逐一评分并取其均值。自动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水污染治理1.稳定运行(满分10分):运营项目采用自动监测设备且无日均值超标情况的,加10分;存在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属实情况的,每超过1天,少加0.1分;日均值超标属实天数为企业参评当年运营总天数20%及以上的,不加分。运营项目采用手工监测的,加5分。2.运行绩效(满分10分):参评企业运营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值,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较,每低于标准值5个百分点,加0.5分。涉及多种污染物的运营项目,各种污染物逐一评分并取其均值。3.运营项目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达到“废水零排放”的,加20分。自动监测或监督性监测数据、“废水零排放”相关论证材料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6序号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及说明评价依据土壤污染治理1.污染防治措施(满分10分):在治理修复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未造成二次污染的,得10分;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二次污染的,每次扣2分,10分扣完为止。2.风险管控或修复质量(满分10分):本项得分为企业承接的所有项目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一次性通过率与总分(10分)的乘积。法律文书、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结果3社会影响(40分)因污染治理企业责任未落实,造成以下任一情形的,扣40分:1.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环境突发事件的;2.污染治理企业自身或因污染治理企业自身问题导致排污企业被生态环境部作为典型案例挂牌督办或通报批评;3.因同一事项造成多人连续投诉或信访事件并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律文书、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说明:1.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年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手工监测当月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2.某一污染治理企业的评估得分为其合法合规、治理效果和社会影响指标得分总和,即:NNNNabc。对于开展大气、水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的污染治理企业,其污染治理指标以单个项目为评价单元,该项得分为企业当年承接的各项目污染治理效果得分的平均分:NNNNbb1b2bin(i=1,2,……n)对于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施工业务的污染治理企业:Nbmn100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7其中:N为某一污染治理企业的评估得分,Na、Nb、Nc分别为企业合法合规、治理效果和社会影响指标得分;n为企业所承接总项目数;Ni为企业第i个项目的治理效果指标所得分值;m为企业一次通过效果评审的项目数。3.环境污染治理企业评估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依据分值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分值大于或等于95分;良好:分值85至95分(含85分);合格:分值60至85分(含60分);不合格:分值低于60分。资料来源:http://sthj.tj.gov.cn/ZWXX808/TZGG6419/202112/t20211221_5757362.html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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