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空间,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
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文
件。
第三条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能源局在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
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
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
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
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
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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