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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
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
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一)在全国或者能源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跨省跨区、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其他应该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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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管辖所辖
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
的案件,可以将国家能源局管辖的案件交由派出机构管辖。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
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
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
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
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
第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
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
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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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
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
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及商业的,应当依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除按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国家能源局
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合下条件的,应当以立案:
(一)有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应行政处罚;
(四)属于管辖范围;
(五)涉嫌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处室)
(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认
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分管行政处罚工作
的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以立案。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部经立案的违法行为,应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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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一)在全国或者能源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二)跨省跨区、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三)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的违法违规案件;(四)其他应该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3—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管辖所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管辖。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可以将国家能源局管辖的案件交由派出机构管辖。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4—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章立案和调查第十三条除按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违法嫌疑人;(二)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四)属于管辖范围;(五)涉嫌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处室)(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第十五条案件调查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组—5—织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第十六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第十七条调查应当收集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件或者原物,或者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第十八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6—第十九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案件调查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协助进行调查取证。第二十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7—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第二十六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终止调查。案件终止调查由分管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七条在调查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发现原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对新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调查终结,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8—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件调查报告》所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等。第三章法制审核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部门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交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第三十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四)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理建议是否适当。第三十一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七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法制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9—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提出法制审核同意意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不当的,提出法制审核修改意见;(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法制审核部门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第四章案件审理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终结并经法制审核后,对符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范围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三条对案件材料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审理会议。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案件调查部门补充。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召开前,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单位名义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10—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情况。第三十五条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并附送《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参加审理会议的其他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含法制审核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案情复杂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组织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列席会议。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二)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等情况;(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进行全面审理:(一)是否具备管辖权;(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11—(三)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审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意见;(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调查部门补正或者纠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审理会议纪要,并报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意见等。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保留意见和特殊声明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委员会提出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12—政处理决定文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派出机构局长(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加盖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机构印章。第四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听证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13—(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作出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五十万元以上处罚。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一名非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主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含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案件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举行听证时,案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14—第四十六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笔录等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第六章简易程序第四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单位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报所属单位备案。第七章送达和执行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交付案件调查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15—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案件调查部门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第五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16—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第五十三条案件查处工作完结后,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予以结案,并将罚没款项入库凭证等复印件报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理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形成卷宗,立案归档。第五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为规范工作程序,制定配套文书样式36种,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文书样式详见附件)。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书样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五十八条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本规定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能监管〔2017〕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17—〔2017〕19号)、《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能综通监管〔2022〕55号)同时废止。附件:行政处罚文书样式—18—附件行政处罚文书样式文书样式一:行政处罚卷宗文书样式二:卷内文件目录文书样式三:卷内备考表文书样式四:线索移交表文书样式五:立案呈批表文书样式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文书样式七:现场笔录文书样式八:现场检查确认书文书样式九:证据提取单文书样式十: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文书样式十一:询问通知书文书样式十二:询问笔录文书样式十三: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书样式十四:协助调查函文书样式十五:案件调查报告文书样式十六:移送审查登记表文书样式十七:法制审核报告文书样式十八:证据说明文书样式十九:提请审理表文书样式二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文书样式二十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意见文书样式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样式二十三:陈述申辩笔录文书样式二十四:听证通知书文书样式二十五:听证笔录文书样式二十六:听证复核意见文书样式二十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样式二十八:行政处罚决定书—19—文书样式二十九: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样式三十:案件撤销决定书文书样式三十一:案件移送函文书样式三十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书样式三十三:送达地址确认书文书样式三十四:送达回执文书样式三十五: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文书样式三十六:结案报告—20—文书样式一行政处罚卷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卷宗(卷)年度字第号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办理结果承办部门承办人本案共卷本卷为第卷共页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备注:附卷材料应当包括所使用的本通知规定的文书样式,以及证据材料;证据应编号,制作目录。—21—文书样式二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日期页号备注—22—文书样式三卷内备考表本卷情况说明:缺损、修改、补充、部分灭失等情况。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23—文书样式四线索移交表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线索来源移交理由:附资料清单(此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涉嫌违法行为初步调查报告,含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等;二是相关证据材料)。经办人:年月日部门意见分管负责人意见备注:本表适用于案件线索发现部门移交案件调查部门。文书样式五立案呈批表编号:—24—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或者名称联系电话地址案件来源立案理由: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案件调查部门意见签名: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25—文书样式六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名称审批事项提请审批的理由、依据及处理意见经办人签名:年月日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年月日备注备注:本表适用于案件中止、终止等情形。—26—文书样式七现场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当事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联系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执法人员:我们是的执法人员,依法就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当事人:执法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你认为执法人员与你(法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27—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当事人:现场情况:(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读。如属实,请签名。当事人:当事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日期:年月日(见证人签名:日期:年月日)—28—文书样式八现场检查确认书被检查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被检查人意见及签名或盖章:年月日—29—文书样式九证据提取单证据名称提取时间提取地点证据内容:(证据粘贴处。如证据较多,可以在此处说明数量、证明对象等信息,证据附后并加盖骑缝章。)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年月日年月日证据核对意见:证据提供人:年月日注:本表适用于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情形。—30—文书样式十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被检查人:提取人:执法人员:执法证号:提取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名称及状态:提取方法和过程: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执法人员:以上是本次电子数据提取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已向你宣—31—读。如果属实请签名。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年月日提取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32—文书样式十一询问通知书﹝﹞号:为调查了解,请于年月日时分到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请携带以下材料:1.2.3.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案件调查部门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文书样式十二—33—询问笔录时间:年月日时至时地点:被询问人:姓名:性别:职务:年龄:电话: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询问人:记录人:询问内容:我们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答:问:现依法就向你进行询问。请你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捏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了解以上情况?答:问:答:问:答:问:—34—答:问:………………执法人员: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请你当场校核以上笔录并签字确认。(以上内容核对无误)被询问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日期:年月日—35—文书样式十三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号:为调查了解,依据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日/月日时内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2.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执法人员签名或者案件调查部门盖章:年月日被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36—文书样式十四协助调查函﹝﹞号:我单位在办理一案中,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事项: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函后予以协助,并于日/月日时内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据送我单位。需要延期完成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告知。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案件调查部门盖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文书样式十五案件调查报告—37—编号(可写作“关于涉嫌的调查报告”)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包括调查案件的名称、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立案调查的依据。第二部分调查情况包括调查过程以及采取的手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查证的事实和证据、定性、法律依据等情况。第三部分调查结论和建议包括调查的总体结论、自由裁量的理由、处理建议等。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承办人签名:年月日(案件调查部门印章)年月日—38—文书样式十六移送审查登记表编号:案件名称案情简介证据清单/目录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签名:年月日—39—文书样式十七法制审核报告(可写作“关于一案的审核报告”)(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名称)案于年月日移交我部门。经审阅案件卷宗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并与案件调查人员交换意见(此处工作内容可根据实际审核情况酌定),现已审核完毕,提出如下审核意见:……(此处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作出认定;二是定性是否准确;三是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是处理建议是否适当。在审核报告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从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提出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若存在问题,则应当在分析后写明倾向性意见。)(法制审核部门印章)年月日—40—文书样式十八证据说明编号名称来源证明对象页数—41—文书样式十九提请审理表案件名称初审意见□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审理会议。□提交的案件材料不符合《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第项,请案件调查部门补正以下内容:1.2.3.经办人签名:年月日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意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意见主任委员签名:年月日备注注:本表适用于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召开审理会议。—42—文书样式二十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名称:讨论时间:年月日讨论地点:主持人:出席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讨论记录:(讨论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1.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2.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3.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等情况;4.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5.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43—记录人签名:年月日—44—文书样式二十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于年月日举行审理会议,对涉嫌一案进行了审理。出席审理会的委员有(委员姓名),共位,由担任主持人。经审理,提出意见如下:(1.此处是依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分情况作出审理意见,包括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决定、行政建议。)(2.此处写明审理意见作出时,行政处罚委员会内的不同意见,可作附带说明。)姓名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备注主任委员委员经办人签名:年月日—45—文书样式二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字〔〕号(单位或者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1.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以上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办)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46—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以传真的形式向我局(办)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或派出机构综合部门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47—文书样式二十三陈述申辩笔录案件名称:陈述申辩人: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法人员:记录人:陈述申辩请求: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人: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记录人:年月日文书样式二十四—48—听证通知书〔〕号(单位或者个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应你单位(或者个人)的听证要求,我局(办)决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就一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听证会可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本人)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担任记录员。参加听证之前,请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好以下准备:1.向我单位提供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携带有关证据材料;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4.如申请以上人员回避,请于月日前告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或派出机构综合部门印章)1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49—文书样式二十五听证笔录案件名称: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执法人员:、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其他参加人:听证过程:记录员:经查,听证参加人已到场,现在宣布听证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报告听证主持人,听证准备就绪。听证主持人:现在核对听证参加人。—50—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执法人员: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其他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已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其他参加人等)和执法人员的身份。现在宣布听证会开始进行。本局(办)于年月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号)。经申请举行一案听证会。本次听证主持人是,听证员是,记录员是。现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3.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4.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当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7.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2.有权进行陈述;3.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听证纪律;2.在审核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5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现在请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主持人:现在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听证主持人:现在开始质证。请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听证主持人:现在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52—听证主持人:现在开始辩论。请执法人员发表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现在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请执法人员陈述最后意见。听证主持人: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你的最后意见。听证主持人:请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陈述你的最后意见。—53—听证主持人:现在宣布听证结束。请听证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年月日听证员: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年月日—54—文书样式二十六听证复核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于年月日对涉嫌一案进行了听证。出席听证会的委员有共位,由担任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对原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提出复核意见如下:(听证复核意见简明扼要,后附听证详细记录材料,供审理会参阅)记录员签名:主持人签名:年月日—55—文书样式二十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执法证号: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元;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当场缴纳;□即日起15日内通过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56—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印章)年月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地点:当事人确认及签收:年月日执法人员: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57—文书样式二十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件号码: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以上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单位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58—2.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我单位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标注的缴款码,将处罚款项通过代理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至财政部中央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能源局或派出机构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文书样式二十九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59—身份证件号码:经审查,你单位(或者个人)于年月日实施的行为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详细说明不处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详细列出具体条款规定的内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机构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60—文书样式三十案件撤销决定书〔〕号(单位或者个人名称):经审查,你单位(或者个人)于年月日实施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详细列出具体条款规定的内容),决定撤销案件。(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机构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61—文书样式三十一案件移送函〔〕号:年月日,我单位收到一案违法线索,根据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附件:(相关材料)(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或者派出机构综合部门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62—文书样式三十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号:一案/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附件:(相关材料)(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或者派出机构综合部门印章)年月日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63—文书样式三十三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告知事项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告知如下:一、为便于及时收到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书,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址,即视为送达。二、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部门;未及时告知的,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三、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关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四、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达到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是否接受电子送达□是□否□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账号: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本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64—送达地址收件人收件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受送达人本人已经阅读(已向本人宣读)上述告知事项,保证以上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准确、有效,清楚了解并同意本确认书内容及法律意义。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备注—65—文书样式三十四送达回执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地点送达时间受送达人或者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66—文书样式三十五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号:本局(办)于年月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办)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办)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或派出机构印章)年月日备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67—文书样式三十六结案报告:一案,自年月日起立案,由(调查处理单位名称)负责组织查处,现处罚(处理)决定已执行完毕,报请批准结案。一、案件调查经过………………二、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五、案件执行情况………………本案查处工作至此完结,依法应当予以结案,请批准。(案件调查部门印章)年月日资料来源:http://zfxxgk.nea.gov.cn/2022-12/28/c_1310689729.htm—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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