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VIP专享VIP免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
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
发改办环资〔2022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
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
(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
求,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
﹝2022﹞109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
60 个左右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城市范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常住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发展水
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共 60 个左右。
  二、建设时间
  2022 年至 2025 年。
  三、建设主要内
  围绕《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废旧物资
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因地
制宜新建和改造提升绿色分拣中心,加强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建设,培育一批骨干
回收企业,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和规范化,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
平。二是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
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三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
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再制造产业高
质量发展。四是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
大投资金融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四、建设目标
  到 2025 年,60 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对全国形成示范引领效应。示范城市基本建成交投便利、转运畅通的废旧物资回
收网络,实现回收网络城区全部覆盖、农村地区基本覆盖,回收主体更加专业化、
多元化、市场化,回收模式更加规范高效。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实现集聚化发
展,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
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加工利用水平国内领先。
城乡居民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和形式更加丰富,二手交易更加规范便利。废旧物资
循环利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政策更加有效。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示范城市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区人
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区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
(附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有关城市工
作积极性、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情况,按照分配名额,研究提出
本地区示范城市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前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印发全国开展废旧物资循环
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二)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示范城市,结合实
际编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于 2022 年 4 月底前以城
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直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施方案应包括城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基础等基本情况,
明确建设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
相关支持政策等。
  (三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
机制,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示范城市发
展改革委将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要求每季
度更新项目进展,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新增重点项目的,应及时按项目管理有
关规定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本省相关重点项目的入库审核确认工作,并会
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帮
助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要求的重
点项目予以支持。
  (四)加强评估总结。示范城市加强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评估,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本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领
示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
典型经验做法,促进互学互鉴。
  2025 年年底前,示范城市对本地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分析建设成
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成效显著的城市予以通报表扬,
对有效模式和典型做法以适当方式在全国予以推广。
  附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19 日
资料来源: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1/t20220121_1312650.html?code=&state=123
附件
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安排
地区
名额
地区
名额
北京市
1
湖北省
3
天津市
1
湖南省
3
河北省
3
广东省
3
山西省
2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内蒙古自治区
1
海南省
1
辽宁省
2
重庆市
1
吉林省
1
四川省
3
黑龙江省
1
贵州省
2
上海市
1
云南省
2
江苏省
3
西藏自治区
1
浙江省
3
陕西省
2
安徽省
2
甘肃省
1
福建省
3
青海省
1
江西省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山东省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河南省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合计
60
注:各地区名额含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组织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组织开展60个左右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城市范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部分常住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共60个左右。二、建设时间2022年至2025年。三、建设主要内容围绕《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加强废旧物资分拣中心规范建设,因地制宜新建和改造提升绿色分拣中心,加强重点联系企业制度建设,培育一批骨干回收企业,推动废旧物资回收专业化和规范化,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二是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集聚化发展,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技术水平。三是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发展,丰富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完善二手商品交易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完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土地等要素保障,加大投资金融政策支持,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四、建设目标到2025年,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全国形成示范引领效应。示范城市基本建成交投便利、转运畅通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实现回收网络城区全部覆盖、农村地区基本覆盖,回收主体更加专业化、多元化、市场化,回收模式更加规范高效。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实现集聚化发展,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水平显著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加工利用水平国内领先。城乡居民二手商品交易渠道和形式更加丰富,二手交易更加规范便利。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监管政策更加有效。五、工作程序(一)确定示范城市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区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各地区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附后)。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有关城市工作积极性、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等情况,按照分配名额,研究提出本地区示范城市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2月18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印发全国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二)编制实施方案。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示范城市,结合实际编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于2022年4月底前以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抄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施方案直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应包括城市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工作基础等基本情况,明确建设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重点项目、组织实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相关支持政策等。(三)开展示范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按照印发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示范城市发展改革委将实施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按要求每季度更新项目进展,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新增重点项目的,应及时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本省相关重点项目的入库审核确认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帮助和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要求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四)加强评估总结。示范城市加强对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评估,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及时梳理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交流典型经验做法,促进互学互鉴。2025年年底前,示范城市对本地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分析建设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成效显著的城市予以通报表扬,对有效模式和典型做法以适当方式在全国予以推广。附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1月19日资料来源: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1/t20220121_1312650.html?code=&state=123附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额安排地区名额地区名额北京市1湖北省3天津市1湖南省3河北省3广东省3山西省2广西壮族自治区2内蒙古自治区1海南省1辽宁省2重庆市1吉林省1四川省3黑龙江省1贵州省2上海市1云南省2江苏省3西藏自治区1浙江省3陕西省2安徽省2甘肃省1福建省3青海省1江西省2宁夏回族自治区1山东省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河南省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合计60注:各地区名额含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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