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充分发挥独立储能技术优势提供辅助服务。鼓励独立储能按照辅助服
务市场规则或辅助服务管理细则,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
急及恢复服务等辅助服务,以及在电网事故时提供快速有功响应服务。辅助服
务费用应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获利,
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
六、优化储能调度运行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储能调度运行。
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配建储能,尤其是新能源配建储能,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
科学调度机制,项目业主要加强储能设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储能系统安全稳
定运行。燃煤发电等其他类型电源的配建储能,参照上述要求执行,进一步提
升储能利用水平。
七、进一步支持用户侧储能发展。各地要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适度拉
大峰谷价差,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鼓励进一步拉
大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上下限价格,引导用户侧主动配置新型储能,增
加用户侧储能获取收益渠道。鼓励用户采用储能技术减少自身高峰用电需求,
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
八、建立电网侧储能价格机制。各地要加强电网侧储能的科学规划和有效
监管,鼓励电网侧根据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在关键节点建设储能设施。研究建
立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探索将电
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九、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则。在新版《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电力
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全面统筹,抓紧修订完善本地
区适应储能参与的相关市场规则,抓紧修订完善本地区适应储能参与的并网运
行、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推动储能在削峰填谷、优化电能质量等方面发挥
积极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市场的交易机制,明确储能作为
独立市场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注册、交易、结算规则。
十、加强技术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符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
(暂行)》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
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储能项目要完善站内技术支
持系统,向电网企业上传实时充放电功率、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参与电力市
场和调度运行的项目还需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能力。电力交易机构要完善适应
储能参与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电力企业要建立技术支持平台,实现独立
储能电站荷电状态全面监控和充放电精准调控,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储能并网
所需一、二次设备建设改造,满足储能参与市场、并网运行和接受调度指令的
相关技术要求。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总体牵头,各地要按
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关牵头部门,分解任务,建立完善适应新型储能发展的市场
机制和调度运行机制,对工作推动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跟踪、协调和指导。地
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储能参与电力中长
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相关工作,同步建立辅助服务和容量电价
补偿机制并向用户传导。充分发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作用,动态跟踪分
析储能调用和参与市场情况,探索创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十二、做好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研究细
化监管措施,加强对独立储能调度运行监管,保障社会化资本投资的储能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