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
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3〕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
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力度,
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
兴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现将《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
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 1)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能源产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发挥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创新发展的
优势,加快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对保障农村地区能源安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
中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能源革
命试点县建设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尽快取得实效。
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
相关部门,自愿组织优选不超过 1个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好、开发潜力大、用
能需求明确、地方政府及农民积极性高,特别是现有支持政策完备、支持力度
较大的县域,申报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
三、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试点地区按《方案》
总体要求,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资源条件,科学论证、因地制宜
编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实施方案,提出建设目标和内容,明确激励政策措施,
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 2)。
四、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 2023 年5月底前,向国
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报送实施方案。国家能
源局牵头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经评估具备试点县建
设条件的,分批公布名单,开展试点县建设。
五、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打造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助力实
现乡村振兴的示范和样板,合法合规、统筹利用好各领域支持政策,加强指导
协调和监督管理,高效高质完成试点县建设目标任务。
六、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方案》要求每年上报
试点县建设情况,建设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送总结报告。未通过验收的,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1.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