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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我省节能信用
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
监管机制,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4 号令)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年第 15 号令)《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
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责任主体”),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失信、失范行为的有
关用能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节能领域失
信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节能领域失信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
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措施。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当纳入节能信用评价范围:
(一)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主体;
(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
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