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碳中和资料库公众号
1.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内)地方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
纳责任权重,其中 2021 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最低为 6%。
2.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
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
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
责任权重,其中 2021 年该类主体承担的消纳责任权重合并统计后:总量消纳责
任权重最低为 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6%。
3.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
2021 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74%,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6%。
四、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年正式开始前,
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每年 2 月底前
向省能源局报送本年度四川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省能源局于每年一
季度向全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
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省能源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
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并报送省能源
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四川电力交
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
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和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
工作。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
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