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
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电
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进一步优化配置。
二、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一)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充分发挥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作用,完
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管理和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根据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和互联互通情况,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引入发电企业、售电公
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和有关战略投资者,建立依法规范、权责分明的公司法人治
理体系和运营机制;成立相应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完善议事协调和监督机制。
(二)稳步推进省(区、市)/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省(区、市)
市场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基础作用,提高省域内电力资源配置效率,保障
地方电力基本平衡。贯彻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
国家区域重大战略,鼓励建设相应的区域电力市场,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
易和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优化区域电力资源配置。
(三)引导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有序推动国家市场、省(区、市)/
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耦合、有序衔接。条件成熟时支持
省(区、市)市场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或多省(区、市)联合形成区域市场后
再与国家市场融合发展。推动探索组建电力交易中心联营体,并建立完善的协同
运行机制。
(四)有序推进跨省跨区市场间开放合作。在落实电网安全保供支撑电源电
量的基础上,按照先增量、后存量原则,分类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推动
将国家送电计划、地方政府送电协议转化为政府授权的中长期合同。建立多元市
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的机制,鼓励支持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等开展直
接交易。加强跨省跨区与省内市场在经济责任、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的动态衔接。
加快建立市场化的跨省跨区输电权分配和交易机制,最大程度利用跨省跨区富裕
通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三、完善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功能
(一)持续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进一步发挥中长期市场在平衡长期供
需、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作用。完善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缩短交易周期,
提升交易频次,丰富交易品种,鼓励开展较长期限的中长期交易,规范中长期交
易组织、合同签订等流程。推动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在各层次市场形成分
时段电量电价,更好拉大峰谷价差,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二)积极稳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引导现货市场更好发现电力实时价
格,准确反映电能供需关系。组织实施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试
点不间断运行,逐渐形成长期稳定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推动各类优先发电主体、
用户侧共同参与现货市场,加强现货交易与放开优先发用电计划、中长期交易的
衔接,建立合理的费用疏导机制。
(三)持续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更好体现灵活调
节性资源的市场价值,建立健全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探索用户可调节负
荷参与辅助服务交易,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和多能互补协调运营,完善成本
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统筹推进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加强市
场间有序协调,在交易时序、市场准入、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做好衔接。
(四)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分类推动燃气、热
电联产、新能源、核电等优先发电主体参与市场,分批次推动经营性用户全面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