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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县域包括直辖市所辖区,设区市所辖区,县(县级市、自治县、
旗)等。
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达标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持续推进;严
格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达标建设的组织指导、标准制定、复核认定和监督管理
等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达标建设的复核、监管等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达标建设,组织开展审核、
监管、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依据水利部制定发布的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对开展达标建设的县
(区)进行评价。对满足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且评价总分在 85 分及
以上的,认定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以下简称达标县)。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达标建
设的总体目标、年度任务和实施计划,组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达标建设。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达标建设具体方案,分解
落实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按期完成达标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