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
关部门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及
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风电场
不得并网运行。
第九条 风电场在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 1个月内,应书面
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投产年月,较申报投产时间每延迟一月
按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新建风电场自并网容量大于 10MW,次月起即按
照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返还,未全容量并网前按当月实际装机
容量开展相关考核。风电场因扩建原因被考核,由风电场向
电力调度机构申诉并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的,可豁免考核。
第十一条 风电场应按要求从规划、设计、建设、试验以
及运行方面做好相关工作,提升风电场并网友好性水平,确
保风电场安全、高效并网及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二条 风电场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运
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当
月装机容量×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调度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风电场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严
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
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对
风电场进行考核。
1.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当月装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