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和新
型储能。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
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
接调度的火电(含燃煤、燃气、燃油和生物质发电等,其中生物
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
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
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
为10MW 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自
备电厂等。
负荷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充电网络等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
可调节负荷包括非直控型和直控型,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包括直控
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直控型聚合平台是指通过聚合商、
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多个负荷侧资源的集中控制平台。
新型储能是指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等。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南方区域发电侧并网主体,风电、
光伏发电、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有关规定见相关专项实施细则,
专项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参考本细则执行。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
域外电源纳入辅助服务管理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相关工作。具
备条件的自备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完成技术
改造,安装相关计量装置并接入电网端。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