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
气发电、沼气发电,下同)、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
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
量为 10MW 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
自备电厂等。
负荷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充电网络等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
合)。可调节负荷包括非直控型和直控型,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包
括直控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直控型聚合平台是指通过
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多个负荷侧资源的集中控制平台。
新型储能是指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等。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南方区域发电侧并网主体,风电、
光伏发电、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有关规定见相关专项实施细
则,专项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参考本细则执行。向南方区域售电
的区域外电源应纳入并网运行管理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相关工
作。具备条件的自备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完成
技术改造,安装相关计量装置并接入电网端。与当地省级政府签
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
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细则。
第五条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且具备结算条件
之后开展并网运行考核结算,火电机组、自备电厂按《火力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