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
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受接入位置限制,纳入电力并网运
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
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
储能电站。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
准的要求,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用标准,明确相
关并网要求和管理流程,为独立储能电站纳入“两个细则”
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
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和独立储能电站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
估和监管。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
负责对调管范围内独立储能电站运行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
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补偿结果;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电
网企业和独立储能电站披露考核补偿结果;电网企业负责对
经营区域内独立储能电站考核与补偿结果进行结算。并入地
方电网的独立储能电站的考核与补偿结算有关规定可由省
级电网企业会同地方电网企业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报能源
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
指导和协调,独立储能电站应严格遵守调度纪律,做好并网
运行管理工作。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