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网络等可调节负荷。可调节负荷包括直控型和非直控型两
类。现阶段,仅将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直控型可调节负荷是指具备电力调度机构直接控制条件和
自动功率控制能力,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可调
节负荷,包括直控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含负荷聚合商、
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目前仅允许对同一地市管辖范围内的多个
电力用户进行聚合)两类。纳入本细则管理的直控性可调节负荷
容量不低于 30 兆瓦,向上或向下调节容量不低于 10 兆瓦,持续
时间不低于 1小时。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的要
求,制定相关调度运行管理规程及调用标准,明确相关并网要求
和流程,为直控型可调节负荷纳入“两个细则”管理创造必要条
件。
第五条 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应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做好并网
运行管理工作,其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
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控型可调
节负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满足本细则
的要求,并按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辅助服务。
第六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直控型可调节负荷辅助
服务调用、考核与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对区域内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