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光伏电站应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平等
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
有关部门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
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光
伏电站不得并网运行。
第九条 光伏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 1个月内,应书
面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投产年月,较申报投产时间每延迟一
月按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当月装机容量×1 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
第十条 新建光伏电站自并网容量大于 10MW,次月起按
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未全容量并网前按当月实际装机容
量开展相关考核。光伏电站因扩建原因被考核,由光伏电站
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诉并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的,可豁免考核。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应按要求从规划、设计、建设、试
验以及运行方面做好相关工作,提升光伏电站并网友好性水
平,确保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及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
当月装机容量×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调度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
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