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首次拨付总金额的 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
50%资助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关
键技术创新研发。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由企
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市级资助经费。市级资助经费
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组织
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中止;按立项文件
确定的额度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鼓励争取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项目,
专项资金可用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项目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专项项目经费
预算及使用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总经费预算合理
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
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
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单位或申
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申报单位两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
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申报本专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