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本市碳排放信息报告和碳排
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数据填报、核查,配额分配与登记,清
缴履约管理等相关工作。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
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
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以下
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一)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 5000(含)吨以上;
(二)属于已发布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
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单位,核算边
界之外的碳排放量如果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纳入本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
第八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和一般报告单位名单实施动态
管理。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更新本辖区内重点碳排放单位和
一般报告单位名单,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市生态环境局会同
市统计局最终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出现名称变更、合
并、分立、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注册变更后 20 个工